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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11

內  容  索  引:

◎所詢內部人信託股票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

◎ 家庭幫傭及監護工,如何辦理所得稅申報?

精  采  內  容:

◎所詢內部人信託股票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一、復 貴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九三)信企字第0四二二二號函。

二、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簡稱內部人)依信託關係移轉持股者,內部人應依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00九六九號令辦理相關股權申報,合先敘明。

三、有關 貴行所詢內部人持股信託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簡稱委託書規則)」之徵求人持股條件適用疑義乙事,說明如左: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期間,內部人持股若辦理信託,並未違反該條第六項「不得賣出」規定,惟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於公司買回其股份期間仍有不得賣出規定之適用。
(二)「委託書規則」有關委託書徵求人之持股條件(第五條規定)、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之持股條件(第六條規定)及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之代理股數限制(第廿一條規定)等規定,其持股計算,因股東將其股份信託,該股份之所有權已移轉至受託人,故不包括股東「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四、至於 貴行所詢案例某甲股東「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得否作為共同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乙節,請依「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20040511 證期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線後,提供證券經紀商委託單自動傳送及推薦證券商議價點選成交之功能,對於市場交易量值之提昇已具有一定之成效。本中心為進一步擴大興櫃市場交易量值,經彙總各界意見,並參酌國外類似市場相關規定後,認為有必要適度調整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相關規定,明訂「證券經紀商所輸入之投資人委託單,僅傳送予推薦證券商供其執行點選成交,不另行對外揭示委託資料」、「訂定單一報價差距之限制」、「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指定之委託資料(或申報資料)在一定時間內未經推薦證券商點選成交者,系統自動將該等指定委託單(或申報單)轉為非指定單」及「興櫃股票交割期調整為與上市櫃股票相同」;如此,一方面將可提高推薦證券商造市誘因;另一方面增加投資人委託單成交機會。
本次計修正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等七條條文,自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實施。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證券經紀商所輸入之投資人委託單,僅傳送予推薦證券商供其執行點選成交,不另行對外揭示委託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一)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上線後,新增投資人委託買賣價量資訊對外揭示之功能,其原始目的在於使推薦證券商亦可藉以得知市場委買委賣之強弱程度,適時調整或修正其買賣報價,使推薦證券商之報價更趨合理;並考量委託資訊之揭示可增加市場投資人買賣決策之參考資訊,提高市場資訊透明度。
(二) 經過新系統實際運作之結果,多數投資人在下單前並不會參考推薦證券商之報價,而以市場投資人的買賣委託價量為下單之指標,一方面阻礙了可能的成交機會,另一方面也壓縮了推薦證券商的合理報價空間,影響推薦證券商的造市意願。實則,在一個報價驅動(quote-driven)的議價交易市場上,投資人下單的參考指標為造市者(推薦證券商)的報價,而非其他投資人的委託資料,尤其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的報價一律是確定報價,在報價範圍內的委託單推薦證券商有應買應賣義務,因此,投資人的委買(或委賣)價格高於(或低於)推薦證券商報賣(或報買)價格時,依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規定推薦證券商有成交之義務。
(三) 經查考美國證券商協會(NASD)佈告欄股票市場(OTCBB)相關規章,其市場並無委託人委託資料供外界參考,甚且其造市商之報價資訊依其功能與適用對象尚分為三種等級,並透過電腦系統即時對外揭示。其目的係基於報價驅動(quote-driven)市場之精神,依不同使用者之需求提供所須之資訊,以利造市商進行造市交易,並創造市場之流動性。
(四) 由上可知,在議價市場中揭示過多的資訊,對於市場參與者而言,並不當然有助益,有時反而可能造成部分市場參與者資訊之錯亂,進而誤導其投資決策。興櫃股票市場的委託訊息係供推薦證券商履行報價義務並執行點選成交之用,並非供一般投資人撮合成交之用。為回歸議價市場報價驅動之本質,避免投資人誤以市場委託資料為下單之參考指標,影響其成交機會,爰參酌國外類似市場相關制度修正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二條,刪除最佳委託買賣資料對外揭示之規定。
二、訂定單一報價差距為百分之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一) 依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公告實施之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推薦證券商在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應申報買進與賣出之雙邊報價,其報價差距不得逾百分之七。交易時間開始後應負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報價差距不得逾百分之十五。推薦證券商在實務操作上,大多於上午九時交易時間開始之同時,立即將買賣報價之差距調整為百分之十五。一方面造成百分之七差距的報價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系統上僅屬曇花一現,投資人看到報價準備下單之瞬間,推薦證券商報價差距已調整為百分之十五,易生糾紛;另一方面,所有推薦證券商均集中在上午九時執行報價更改作業,也容易造成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瞬間負荷過重之情事。
(二) 事實上,部分活絡程度較高或推薦證券商家數較多之興櫃股票,在良性的價格競爭之下,推薦證券商自然會將報價差距壓縮至百分之七以下,甚至更低,以期吸引投資人買賣單,增加成交機會。至於,流動性較低之股票,推薦證券商為避免買進之後無法賣出,或賣出之後無法回補,多會參酌法規允許之報價差距上限進行報價,以控制其交易風險。因此,採行單一報價差距之規定,其差距空間似不宜過度限縮,以免影響推薦證券商交易之彈性與意願。
(三) 現行實務上,推薦證券商每一交易日基於對興櫃股票發行公司狀況之專業判斷,並參酌前日收市均價與當日市場主客觀環境,申報合理之報價,以利投資人參考該報價委託證券經紀商下單,正常情況下推薦證券商間在彼此競爭性報價之下,尚不致發生成交價格鉅幅波動之情事。此外,本中心針對當日興櫃股票平均成交價格波動過大(超過百分之三十)者,於收市後立即出具控管報表,並以書面通知推薦證券商說明價格波動過大之原因,如無正當理由或發現異常情形,即移送稽核部門或監視部門依相關規定執行查核及處置事宜。新系統九月二十九日上線後迄今,並未發現推薦證券商有違規情事。因此,興櫃股票市場尚不至發生推薦證券商任意報價,肇致成交價格鉅幅波動之情事;更何況,依現行規定推薦證券商在交易時間內尚應負雙邊連續報價之義務,如任意申報買賣報價(例如同時鉅幅拉高或壓低雙邊報價),須自行承擔確定報價下之應買應賣義務,故推薦證券商應不至於自陷於價格風險之中。
(四) 考量目前上市、櫃股票之電腦交易系統,每日漲跌幅度為百分之七。而興櫃股票流動性不如上市櫃股票,且興櫃股票之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推薦證券商依規定尚應負雙邊連續報價之義務,如訂定過於限縮之報價差距標準,推薦證券商將可能面臨較大之財務壓力與持股風險,影響其繼續推薦新股登錄與造市之能力與意願。爰修正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推薦證券商單一報價差距為百分之七。
三、經指定之證券經紀商委託資料(或證券自營商申報資料),於一定時間內未經點選成交者,將自動變更為非指定單:(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
(一) 依據現行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客戶如指定議價交易對象者,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即將申報或委託資料傳送予其所指定之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成交。受指定之推薦證券商如無法全數點選成交時,除非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輸入更改原申報或委託資料之指令,否則其他推薦證券商無法點選成交。
(二) 實務上常出現經指定之申報或委託資料,未能全數成交,其他推薦證券商縱有意願進行點選成交,卻無法點選之不合理現象,影響市場之流動性。
(三) 為改善前揭情事,增加興櫃股票成交之機會,爰建議修正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相關規定,明訂經指定之證券經紀商委託資料(或證券自營商申報資料),於一定時間內未經點選成交者,將自動變更為非指定單。
四、將興櫃股票交割期調整為與上市櫃股票相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
(一) 現行興櫃股票之交割期與上市、櫃股票不同,依規定證券商須於成交當日收取投資人買進款項,而證券商考量其結帳時間可能已逾銀行營業時間或基於風險考量,以致實務上大多預收投資人買進款項,交易流程極為繁瑣,嚴重影響投資人參與買賣意願。經本中心於九十三年二月間對興櫃股票投資人進行問卷調查,多數投資人(82.40%)反應,因興櫃股票須於T日收取成交之款項與上市櫃股票之T+1日不同,無法淨額交割,影響參與興櫃市場交易意願。
(二) 另興櫃股票交易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於每一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後,證券商辦理對帳並收取投資人買進價金之時間緊迫,造成證券商後台作業人員莫大之時間壓力。
(三) 考量現行興櫃股票之受託買賣法律關係已改採行紀關係(與上市櫃股票同),交易對手證券商應負保證交割之責,而興櫃市場投資人大多同時為上市(櫃)的投資人,且證券經紀商於投資人開戶時亦依規定辦理徵信作業,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並得對投資人預收款券。此外,興櫃公司財務業務資訊均定期對市場揭露,而現階段興櫃股票之交易金額亦相對微小。因此,尚不致因為交割期比照上市櫃股票,而發生興櫃股票交割風險增加之情事。
(四) 綜上,為提高市場參與者投資興櫃股票之意願,降低證券商作業成本並提昇交易效率,爰建議修正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將興櫃股票之交割期調整為與上市櫃股票相同。如此,一方面投資人同一日買賣之上市、櫃股票與買賣興櫃股之交易即可以互抵後之價金淨額與證券商辦理交割,將可增進投資人資金運用效率,提昇其參與興櫃投資意願;另一方面,如比照上市、櫃股票,調整為成交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收取,證券商辦理對帳並收取投資人買進價金之時間將較為舒緩,可有效降低證券商作業壓力,減少錯誤發生機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推薦證券商輸入買賣報價、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點選成交或證券經紀商輸入客戶委託買賣資料後,本中心即透過資訊傳輸系統對外揭示以下資訊:
一、推薦證券商間最高買進、最低賣出之報價與數量、推薦證券商名稱及聯絡電話。
二、當市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數量及累計成交量、加權平均成交價。
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另提供即時查詢全體推薦證券商買賣報價資料、推薦證券商名稱及聯絡電話之功能。
第二十一條 推薦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其推薦之興櫃股票經本中心核准登錄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應將其持有被推薦興櫃股票之數量、比率及認購價格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但於各該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後始加入推薦者,應於其向本中心申請為該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之書面中申報之。
二、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為至少一千股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且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百分之七。但推薦證券商所持有之興櫃股票不足一千股者,得不申報賣出報價。
三、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內,應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負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百分之七。但推薦證券商所持有之興櫃股票數量達其依第一款規定向本中心申報持有數量之三倍以上者,得不負連續申報買進報價之義務;推薦證券商所持有之興櫃股票不足一千股者,得不負連續申報賣出報價之義務。
四、對客戶或其他證券商之詢價應立即回覆。
五、對於自己推薦之興櫃股票所為之報價有應買應賣之義務。
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二年內,其推薦證券商每月平均之日庫存數量應不低於其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本中心申報持有數量之百分之三十或三萬股。
推薦證券商持有所推薦之證券商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被推薦之證券商已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或五十萬股(以孰低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連續報價,係指推薦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應持續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至少一千股買進及賣出之報價,如前次報價經取消或其數量經點選成交後已不足一千股者,推薦證券商應於五分鐘內重新將報價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第二十七條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應將其證券商代號、買進或賣出之股票名稱、價格與數量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但證券自營商如指定議價交易對象者,系統將依其指示將申報資料傳送予指定之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成交。
前項受指定之推薦證券商未於證券自營商指定對象之申報資料送達後二十分鐘內全數執行議價點選成交者,系統自動將尚未成交之指定申報資料傳送予各該興櫃股票之全體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成交。
第一項申報資料經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後,應即將客戶帳號、委託買進或賣出之股票名稱、價格與數量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但客戶如指定議價交易對象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客戶指示,將委託資料輸入系統後,系統即傳送予客戶指定之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成交。
前項受指定之推薦證券商未於證券經紀商指定對象之委託資料送達後二十分鐘內全數執行議價點選成交者,系統自動將尚未成交之指定委託資料傳送予各該興櫃股票之全體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成交。
第一項委託資料經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經客戶簽具同意書,得免辦理簽章,惟應於給付結算前,將受託買賣相關事項通知客戶,並留存確認記錄。
經紀商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以帳簿劃撥方式向客戶收取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
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完成給付結算後,應即以帳簿劃撥方式對客戶撥付買進之興櫃股票或賣出之價金。
第三十四條  證券商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議價買賣興櫃股票者,應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依成交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回報之確定成交資料,與成交之他方證券商完成給付結算。
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並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交由客戶簽章後,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章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但經客戶簽具同意書,得免辦理簽章,惟應於給付結算前通知客戶,並留存確認記錄。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七章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四至八十六條、有關給付結算之規定,於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準用之。
(資料來源:20040511 櫃買中心)

◎ 家庭幫傭及監護工,如何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幾年來國內大量引進外籍勞工,除由營利事業僱用外,一般家庭亦因需要而僱用外籍幫傭或監護工。其中屬於家庭幫傭及監護工案件,因雇主為個人,其給付外籍幫傭或監護工之薪資所得非屬扣繳範圍,並無開立扣繳憑單,所得人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因為一般家庭雇主,尚非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所以支付外籍幫傭或監護工薪資所得時,毋須辦理扣繳稅款,亦免開立扣繳憑單,但是雇主仍應協助其家庭幫傭或監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雇主可依各該外籍人士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分辨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身份,適用各別之規定,以便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如全年居留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則應屬居住者,參照國人之申報方式,即以其全年度所取得的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核計綜合所得稅;如居留天數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則屬非居住者,應以其自雇主取得之薪資所得按百分之二十稅率申報納稅。

  該局同時說明,雇主協助這些外籍家庭幫傭或監護工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攜帶護照及居留證外,另應檢附經認證之勞動契約書影本,並填具外僑專用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居留臺北市者,請到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4051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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