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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1/11

內  容  索  引:

◎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精  采  內  容:

◎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非在核准免稅期間,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其帳載未折減餘額,得於該項資產達到規定年限之次年起,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該局指出,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惟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而應提列折舊之年度非在核准免稅期間,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復未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其帳載未折減餘額,得於該項資產達到規定年限之次年起,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資料來源:2003111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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