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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2/11

內  容  索  引: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

◎新頒內部稽核人員適任條件

精  采  內  容: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如下: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兩年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兩年以上者。

2、於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兩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聘任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前述規定;至本規定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者,公司應令其於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改善,或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惟已擔任本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 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二)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六小時以上者。

四、有關本會所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此外,設立滿兩年以上之常設性訓練機構,其最近兩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者,亦得向本會申請為指定專業訓練機構。
(資料來源:20021211 證期會)

◎新頒內部稽核人員適任條件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稽字第0九一000六一三四號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兩年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兩年以上者。

2、於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兩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聘任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前述規定;至本規定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者,公司應令其於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改善,或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惟已擔任本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 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二)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六小時以上者。

四、有關本會所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此外,設立滿兩年以上之常設性訓練機構,其最近兩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者,亦得向本會申請為指定專業訓練機構。
(資料來源:20021211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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