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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訂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為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使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有明確法規依據,爰依據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本規則共分五章二十九條,主要規定臚列如下:
一、揭示「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法律授權依據為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條)
二、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依據。(第二條)
三、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注意及應依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執行之相關事項。(第三條至第十四條)
四、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對各科目所應執行之相關查核程序。(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五、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作成查核工作底稿及查核工作底稿之性質、內容、編製及保管。(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明定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及查核報告應載明之內容。(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七、明定財務報表之內容及財務報表金額之表達方式。(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資料來源:20021111 證期會) ◎預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之開放,及對期貨業之管理有一致性原則,爰就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現行規範未臻詳盡之處進行檢討修正。本次修正草案計增訂三條、修正十條,謹將修正重點臚陳如次:
一、依民法第三條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爰修正現行條文中「簽章」之文字為「簽名或蓋章」。(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
二、為健全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經營,及基於內部控制制度已涵蓋其全部作業事項,爰參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現行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章則之規定,修正為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及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配合將現行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業務章則之規定,修正為應檢具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
三、為使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所需之場地設備符合一定條件,以維其正常之營運,爰增訂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之規定;並配合將現行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之書件,增訂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四、為使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業務應符合之處分條件一致,參考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修正證券商申請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關未受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所為處分及未經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
五、鑑於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書件格式,會隨環境變遷而須適時調整以資周全,為能即時提供上開書件予申請者使用,爰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申請書件格式之規定,另增訂本規則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
六、配合公司法修正後不再核發公司執照及現行實務作業,爰將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之書件,刪除公司執照影本及增列案件檢查表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七、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現行條文中「撤銷」文字修正為「廢止」,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八、為使期貨交易人能明確辨認證券商為合法期貨交易輔助人,參考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增訂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九、為加強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營業保證金之安全,參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將現行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資格條件,增訂應符合「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規定,並參考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86)台財證(五)第○五一一二號函有關規定,增訂期貨交易輔助人為兼營證券經紀業務之金融機構者,應將其營業保證金繳存於其他金融機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資料來源:20021111 證期會) ◎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更便利多功能服務櫃台服務更周延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處多功能服務櫃台,自九十一年十月起,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及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時,可同時提供納稅人查詢財產及所得二項資料之服務。
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多功能服務櫃台過去僅受理地方稅相關事項的查詢,無法受理屬國稅業務之所得資料查詢,故以往債權人要查調債務人所得資料,須另行前往國稅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
九十一年全國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工作聯繫會議經檢討後決議,基於親民、便民原則,要求各稅捐稽徵處比照國稅局稽徵所提供財產及所得二項服務,以方便納稅人,請債權人多多利用。 (資料來源:2002111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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