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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11

內  容  索  引:

◎簡化「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列支廣告費之原始憑證」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應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營業人收取補償金課稅問題面面觀

◎殘障福利機構財產出租要辦營業登記

◎「長投永久性跌價疑義」

◎營利事業將境外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作價抵繳給另一境外子公司,或將境外子公司股權移轉予海外另一子公司,均應視為處分資產行為,國稅局將對營利事業移轉境外股權之收益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行為,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三四二一號函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依進銷貨入帳。

◎中秋佳節即將來臨,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業者舉辦員工中秋聯歡晚會,所花費的支出應如何列報?

精  采  內  容:

◎簡化「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列支廣告費之原始憑證」

財政部核釋,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於列報廣告費時,其經提供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每日並依各班次(早、中、晚班)、島別(柴油島、汽油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者,得核實認定,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目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惟近日臺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來函建議,由於加油站行業行銷特性,隨貨附贈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繁多,加油站業者如依前開規定辦理,實務上極為困難,因此建議該類銷貨附贈物品有關廣告費之列支,除可提供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為佐證外,其贈品支出日報表以每日針對每班次(早、中、晚班)每島別(柴油島、汽油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金額,免逐筆發票登錄內容,亦免於銷貨發票上蓋贈品贈訖戳記,以符實際作業。   
  關於上開臺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經財政部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意見,均表實務上可行。該部乃基於簡政便民及不影響稅捐稽徵實務作業之考量,作成首揭核釋。
(資料來源:20020911 賦稅署)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應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有關先購後售,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為該部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四一四六五號函所釋示,因「購買土地時」究係指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抑或「完成登記日」稽徵機關於執行上產生疑義,該部乃於日前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其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應有該條文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於訂約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有土地尚不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惟於新購土地完成轉登記之日,原有土地已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者,仍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20911 賦稅署)

◎營業人收取補償金課稅問題面面觀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所取得之和解金、補償金或違約金等,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所取得的和解金、補償費或違約金,如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上開稅法規定均屬銷售額範圍,應課徵營業稅。舉例來說,如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因承攬工程發生延誤所收取之和解金、補償金等,均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至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賠償款,例如因發生事故而收取之保險理賠金,則非屬銷售額,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2002091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殘障福利機構財產出租要辦營業登記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殘障福利機構如有財產出租收入,但是尚未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請儘速向所屬稅捐分處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營業稅免予受罰。
  該處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八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二條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殘障福利機構出租財產,並收取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處特籲請上述機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91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長投永久性跌價疑義」

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九十一)基秘字第二五三號

一、來函所述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九十年度因股票市價持續性大幅下降,且經會計師專業判斷,評估該被投資公司之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故甲公司除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失外,亦應對認列投資損失後之長期投資帳面金額與其市價間之差額認列持久性跌價損失,其帳列之新成本低於股權淨值時,應即停止採用權益法,俟市價大於或等於股權淨值,再重新採用權益法,並對新帳列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採分年攤銷之方法處理。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91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營利事業將境外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作價抵繳給另一境外子公司,或將境外子公司股權移轉予海外另一子公司,均應視為處分資產行為,國稅局將對營利事業移轉境外股權之收益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境外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作價抵繳給另一境外子公司,或將境外子公司股權移轉予海外另一子公司,均應視為處分資產行為,國稅局將對營利事業移轉境外股權之收益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最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一家國內上市公司移轉海外子公司股權課稅訴訟事件作出判決,認定原告即該家公司將境外子公司全部股份作價抵繳給另一境外子公司之行為係屬處分資產,有所得即應申報,而判決原告敗訴,該局轄區營利事業也同樣有類似出售境外子公司股份予另一註冊於所謂租稅天堂國家子公司之案例,經該局查獲補徵巨額所得稅,課稅之主要關鍵在於兩家境外子公司均為獨立之法人,其股權轉讓應視為資產交易,其所得雖發生於國外,並不在免稅範圍,仍應課稅。
因此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移轉海外之資產,包含動產(股票)、不動產如有所得,仍應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20020911 賦稅署)

◎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行為,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三四二一號函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依進銷貨入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行為,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三四二一號函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依進銷貨入帳。
  國稅局說,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此時進貨之合法憑證應包括獨立買賣合約書、貨物之交付證明文件(如第三國供應商交付國外客戶之提貨單或送貨單等)及資金證明文件(如匯出款及匯入款證明單據等)。
  該局呼籲有三角貿易行為之營利事業,除按時列帳外並應備妥上列憑證,日後國稅局查核時可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20911 賦稅署)

◎中秋佳節即將來臨,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業者舉辦員工中秋聯歡晚會,所花費的支出應如何列報?

中秋佳節即將來臨,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業者舉辦員工中秋聯歡晚會,所花費的支出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活動、聚餐等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列報職工福利支出,該科目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該局提醒,有部分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業者會將職工福利支出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國稅局查核時仍會將其轉正至「職工福利」科目,並核算有無超過限額。
(資料來源:2002091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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