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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承擔他人債務之贈與論案件,需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一件主張買賣贈與稅申報案件中,發現承買人楊君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自某銀行匯入該價款壹仟參佰餘萬元,轉存賣方吳君(楊君大舅子)某農會帳戶,形式要件雖符合買賣契約之約定,惟國稅局進一步調查發現吳君收受價款後分多次提領,用於償還楊君之養媳婦蘇君向某農會貸款本息計玖佰叁拾餘萬元,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之情形,由於吳君並未於接到該局發函之十日內申報贈與稅,亦未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並非贈與,致吳君被補征壹佰貳拾餘萬元贈與稅及被處壹佰貳拾餘萬元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在請求權時效內為他人無償承擔債務者,應於收到該局通知說明函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之確實證明,避免因未申報被按贈與核定應納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20020711 賦稅署) ◎外包工程款應取具合法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般工程公司普遍存在著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其下游廠商承作之現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應向下包廠商取得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以為入帳憑證;若下包廠商要求以其員工薪資表代替,應予拒絕,以免被查獲遭受補稅並受罰。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查核納稅人檢舉虛報薪資案件,發現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後,常有再轉包之情事,惟因下包廠商或「工頭」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當其所承包之工程完工後,無法出具合法憑證,而以編製不實工人之薪資表權充憑證代替請領工程款,該營利事業不僅未加拒絕,並據以填報扣(免)繳憑單,致遭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提出檢舉,如經該局查證虛報屬實,不但要補稅受罰,如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偽造文書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對外營業事項,應據實取得外來憑證,不得以其他憑證替代,如果存僥倖之心,取得與實際交易事項不符之憑證充數,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值得營利事業警惕。 (資料來源:20020711 賦稅署) ◎失業並非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許多納稅人電話訽問九十年度失業,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被扶養親屬之條件。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欲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者,應視是否符合財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條件而定,若僅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等原因而失業,因不符無謀生能力條件,故不能申報扶養。有關「無謀生能力」條件,該局條列如後: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長辦公處之文書者 。 (資料來源:20020711 賦稅署) ◎大陸「中國銀行」要求兩岸通匯另簽訂協議書 財政部於近日接獲數家金融機構反映,在與大陸地區「中國銀行」建立兩岸通匯關係過程中,「中國銀行」要求另簽訂「建立業務代理關係協議」(草案),該協議書內容出現「基於『一個中國』原則,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等涉及政治問題文字,此與國際上銀行與銀行間建立通匯往來關係之作業方式有極大不同。
查國際上銀行與銀行間之通匯業務皆透過SWIFT系統,並無須另簽署契約,雙方僅須透過SWIFT電報表示建立通匯往來之意願,並完成押匯密碼交換,即可逕行通匯業務往來,目前大陸地區其他銀行與本國銀行建立通匯關係時,亦未要求簽訂類似之協議書,爰財政部呼籲,金融實務仍應回歸金融實務。 (資料來源:20020711 賦稅署) ◎營利事業分期給付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退職所得扣繳釋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作成最新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依據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分年給付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辦理扣繳。
近來許多公司詢問分年給付退休(職)員工退職所得時,能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規定計算所得額及辦理扣繳?財政部係依據以下所述具體案例作成上開解釋令,台北市國稅局所轄某公司決議關閉其新竹廠,並資遣該廠員工,訂有員工資遣辦法,員工可自行選擇一次領取(一次全額領取)、分期領取(分五年領取)及兼領一次及分期資遣費(資遣時一次領取百分之五十,餘額分五年領取),其中「分期領取」及「兼領一次及分期」資遣費,應如何課稅有所疑義,不無疑義,乃報經財政部解釋,認為其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規定計算所得額,即若全部採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所得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採兼領一次及分期者,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訂有分期給付之規定,而分年給付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時,應依前開釋令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20020711 賦稅署) ◎整合性業界科專計畫推動行動終端硬體晶片整合平台 經濟部技術處今日召開「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先期研究計畫」技術審查會議,會中初審通過由「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導、「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申請之「行動終端硬體晶片整合平先期研究計畫」;本先期研究計畫凝聚業界共識,整合參與廠商對行動終端應用服務能力的意見與期待,提供行動終端硬體晶片整合平台的業界共同規格,使參與廠商了解相關技術內容,提出各種無線通訊終端應用服務的可行性,促進產業繁榮。
近年來,由於消費者對行動通訊的需求日漸增加,以及行動終端產品之品質日益提昇等因素的帶動下,全球行動通訊市場呈現一片蓬勃的景象。其中最受矚目的當屬行動電話的服務與設備市場。因此,就長期而言,全球行動電話市場的未來發展仍然值得期待;面對如此快速成長的發展潛力,行動通訊產業將成為帶動半導體、資訊、軟硬體產業之火車頭工業。
為達成國內整體無線通訊產業間多贏的局面,其中「行動終端硬體晶片整合平台」是行動手持裝置廠商在加速與提昇產品研發上不可或缺的關鍵整合技術,同時亦是推廣行動通訊應用平台一個強力的後盾。
本計畫所研擬發展的行動終端硬體晶片整合平台將開創出行動終端設備新的設計優勢,達到產業整合的效果,以提升國內行動終端產業於全球市場的競爭力。
行動終端硬體晶片整合平台將使得國內在用戶端終端設備所需之關鍵射頻及基頻晶片技術達到與國際大廠平起平坐的程度,同時對於未來在第三代行動通訊用戶端終端設備的晶片供應上有更大的自主權及價格優勢,使我國擠身未來行動通訊技術強權之林,並因此創造出更耀眼的行動通訊產業產值。 (資料來源:20020711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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