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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作業簡要說明 九十一年五月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作業簡要說明:
一、網路申報程式下載網站:
(一)網路報稅網站︵網址:tax.nat.gov.tw︶
(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網址:www.mofdpc.gov.tw)
(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
(四)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ak.gov.tw)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x.gov.tw)
(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act.gov.tw)
(七)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as.gov.tw)
二、安裝報稅程式後如何進入網路申報作業系統(選擇其中一種辦理即可 ):
﹝一﹞ 以GCA身分憑證進入網路申報作業系統(GCA身分憑證可向中華電信或HINET或所轄國稅局申請)。
﹝二﹞ 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進入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本年度起為方便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 結算申報 而新增之申報管道)。
三、查詢或下載扣免繳所得資料:
(一)為嚴格保密起見僅限以GCA身分憑證辦理網路申報者方可查詢或下載 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扣免繳(含股利憑單)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倘不希望其扣免繳所得資料上網時,可申請排除,其方法:
Ⅰ可透過網路至網路報稅網站(網址:tax.nat.gov.tw)輸入身分證統一 編號、中文姓名、戶口名簿戶號。
Ⅱ持身分證、圖章、戶口名簿至所轄國稅局申請。
四、網路申報經稅額試算結果,申報人可能必須自繳不足額稅金,也可能是多繳的稅金可退,那麼繳退以何種 方式處理呢?
(一)退稅:稽徵機關處理後以納稅義務人輸入之金融機構帳號辦理轉帳劃撥退稅;或填發退稅憑單寄交納 稅人向銀行兌領。
(二)繳稅:由納稅義務人輸入之金融機構帳號辦理轉帳繳稅;或以納稅人之電子錢包辦理立即轉帳繳稅;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信用
卡號辦理轉帳繳稅。
五、個人所得稅網路申報可免檢附各類所得單據,但申報採列舉扣除或有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則請依回執聯提示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所轄國稅局。 (資料來源:20020411 賦稅署) ◎如何利用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如何利用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利用信用卡繳稅
免排隊
不必配合銀行上班時間
簡便、迅速
一、適用範圍: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自繳稅款,但外僑及逾期申報案件除外。
二、適用期間: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 適用對象: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
四、 繳納方式: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間,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鍵入申報軟體。
五、授權號碼取得方式:
(一)透過電話語音(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
1、電話語音號碼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僅適用「按鍵式」電話)
(1)電話號碼八碼或七碼及金門地區,請撥412-6666轉166#
(2)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41-6666轉166#
(3)外島(除金門地區外)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
02(或04或07)412-6666轉166#
(4)國外地區請撥 886-2(或4或7)-412-6666轉166#
2、語音系統操作流程:
電話語音專線
↓
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一位英文字母請轉換為二位數字,總計應輸入十一位數字)
英文字母轉換數字對照表
英文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代碼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英文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代碼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
輸入應自繳稅額
↓
輸入信用卡卡號
↓
輸入四位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年月)
(例如:信用卡到期年月為西元2002年9月,請輸入0902)
↓
授權成功語音回報「授權號碼」
(二)透過網際網路(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
1、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進入網址http://paytax.nat.gov.tw,依畫面說明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到期年月)。
2、網際網路申報:經由報稅網站http://tax.nat.gov.tw辦理申報及計算應自繳稅額後,於繳稅畫面中,點選信用卡繳稅,依畫面說明輸入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到期月年)。
六、授權限制:
(一)納稅義務人利用信用卡繳納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授權僅限一次,授權完成後,無法重複申請。
(二)授權完成後,若有變動申報資料,需繳納更多稅額,其差額請改以現金、自動櫃員機、繳稅取款委託書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七、納稅義務人使用信用卡繳稅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請先洽各發卡機構,洽詢電話請詳見信用卡背面左上角。
八、參加試辦以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之發卡機構:
三信商銀上海商銀土地銀行大眾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信託中國商銀中華銀行中興銀行日盛銀行 世華銀行台中商銀台北商銀台北銀行台南企銀台新銀行台灣大來卡台灣企銀台灣銀行玉山銀行 交通銀行合作金庫安泰銀行亞太商銀亞洲信託泛亞銀行花旗銀行美國運通高雄三信高雄企銀 高雄銀行基隆二信第一銀行荷蘭銀行富邦銀行華信安泰華南銀行華泰銀行華僑銀行陽信商銀 匯通銀行新竹商銀萬泰銀行萬通銀行誠泰銀行農民銀行彰化銀行慶豐銀行聯邦銀行聯信商銀 (資料來源:20020411 賦稅署) ◎購買不實捐贈收據補稅送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報稅季節即將來到 ,民眾在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將各類所得申報外,如採列舉扣除方式,其各項支出憑證亦應誠實申報,以免遭到補稅又處罰,得不償失。
國稅局指出,該局最近查獲某君向他人購買南投縣某私立仁愛之家捐贈收據,而該等捐款收據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查明係由他人私刻受捐贈單位印章,偽造收據,透過各地大、中、小盤出售牟利,實際並無捐款事實,稽徵機關於查明後除悉數剔除補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捐贈,應取得合法收據或證明文件,切勿貪圖小利購買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扣除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了補稅還要受罰。 (資料來源:20020411 賦稅署) ◎重病期間舉債繼承人無法說明用途者應計入遺產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最近在審理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其繼承人申報一千二百萬元之死亡前未償債務,經查此債務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星期甫由銀行撥付之貸款。由於死亡日距貸款撥付日太近,繼承人又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經該局向相關銀行查詢資金流向,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當日,有匯款予被投資公司七百萬元紀錄,且該公司已列入股東往來;另查得當日自銀行現金提領五百萬元,該局遂續向被繼承人生前所住醫院查詢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精神意識狀態及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依據醫院回覆,被繼承人死亡當天凌晨情況即已轉壞,意識模糊急救無效於清晨過世,可見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已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
該局指出,前述案例之貸款債務雖可扣除,惟提領之現金及匯入被投資公司股東往來部分,除須全數列入遺產課稅外,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20020411 賦稅署) ◎押金利息如何列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產出租所收之押金之款項,應按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公告之一年期定存利率(九十年為五﹪)計算租賃收入,並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但若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或能證明押金之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機關查核屬實者,就不必再另依此利率申報租賃收入。
國稅局說,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改為五月申報,納稅義務人如將押金存入金融機構,所取得的押金利息可就下列兩種方法選擇較有利的方式報繳所得稅:
一、將押金之利息列報為租賃收入,於減除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不必另外再申報利息所得,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二、將押金存放金融機構之利息列報為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免就押金按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公告之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最後,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記得要申報所收取之押金,若漏報或短報該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者,除補徵應納稅款外,尚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二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20020411 賦稅署) ◎公司解散如何辦理清算程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公司法人人格才能依法消滅,清算人或董事或股東才能免除被追繳欠稅或限制出境。
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並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但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稅捐為應申報債權之一,清算人應依公司法規定將之列入公司債務,並依清償之順序繳納稅捐,清算程序方屬完結。
股份有限公司如清算人於清算期間死亡,在未選任新清算人前,依公司法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故於公司未選任新清算人期間,税捐之繳款書祇需向董事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屬合法送達,即屬公司之清算債務。
公司欠稅辦理清算之案件,該局除檢查清算人是否依法執行各項清算程序外,並逐案調閱清算公司之財產資料,查明所有財產是否確已依法處分繳納稅捐,否則將追究清算人之繳稅責任,若未選任清算人者,則追究董事或股東之繳稅責任。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公司應確實依據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程序,清算人或董事或股東才能免除被追繳欠稅或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20020411 賦稅署) ◎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何計算?該局特說明如下。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可就以下兩種方式選擇列報:
一、採逐項舉證申報:可扣除之損耗和費用計有:(一)、折舊:買入契約有分別訂明房屋及土地價款者,附買入契約書影本,未區分房屋及土地款者,應再附房屋稅單影本。前述文件中須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造),並加蓋印章(二)、修理費:須檢附有抬頭及房屋座落地點之發票或收據正本(三)、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 :檢附已繳納之稅單(可附影本)(四)、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須付出租期間之繳費收據(五)、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檢附所有權狀、貸款合約書、該屋出租期間所繳納貸款利息收據(六)、其他。上列各項損耗及費用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僅得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
二、不採逐項舉證申報:其必要費用標準,本(九十)年度規定為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但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百分之四十三必要損耗及費用。 (資料來源:20020411 賦稅署)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促使資訊充分公開,並兼顧財務預測制度之合理性,爰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茲將修訂重點臚列如下:
一、減少強制公開財務預測之範圍:
(一)考量實務管理需要,特殊情況下可免公開財務預測或縮短繼續公開年限(如「私募有價證券」、「上櫃轉上市」、「興櫃股票」、「第二類股票」等),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增訂排外規定。 (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二)基於經營權發生變動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明訂公司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公開財務預測。但其應以造成公司經營權實質變動為限,故增訂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則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三)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辦理「簡易合併」及「非對稱式合併」者,因其對公司營運情況並無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增訂排外規定,豁免其公開財務預測。(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
(四)考量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及重要產業部門變動等相關資訊已經由重大訊息管道對外發布;而營業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者,外界亦可經由公司每月之營收公告評估公司之可能發展趨勢,應毋須再公開財務預測,爰刪除原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規定。(刪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
二、合理規範自願公開財務預測:
參照本會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八一)台財證(六)第○○二三二號函規定,爰增訂第二點第二項,規範公司不宜私下發布財務預測資訊,若於特定場合已發布,則視為自願公開,須即依本要點公開財務預測。(增訂第二點第二項)
三、簡化公開方式:
配合資訊申報單軌化之作業及減輕發行公司資訊作業成本,爰修訂簡化應公告內容及抄送單位。(修訂第十四點及第二十六點)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開財務預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一)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1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轉換公司債、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其他有價證券,而有對外公開發行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案件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2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但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3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4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第十九條、或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之合併不在此限。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並對外公開發行時,應公開財務預測。
(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上櫃後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四)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
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視為自願公開,應公開財務預測。
十三、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其公告申報期限如下:
(一)依﹁處理準則﹂規定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請股票上市或申請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該申報(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二)公司因董事累計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公司因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四)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併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合併完成召集合併後股東會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五)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
(六)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十四、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
(二)會計師核閱報告之意見類型,若會計師係出具非標準式之核閱報告,尚須包括其說明段及結論段。
(三)財務預測︵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及前期歷史性資料,包括:
1簡明資產負債表
2簡明損益表
(四)以明顯字體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之字樣。
(五)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正︶或重編者,其更新︵正︶或重編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二十六、財務預測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20020411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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