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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11

內  容  索  引: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本會七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土地可否免稅

◎營利事業解散或註銷時,並非仍照一般申報期間於次年元月份始辨理扣繳憑單申報,而須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十日內辦理申報,否則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應把握機會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還要受罰。

◎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五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稅賦。

精  采  內  容: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本會七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部分因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終止上市條款而公告下市者,在公告後迄實施日前,如屬性質上可得補正之事由者,並得於一定限期內提出申請者,准予回復而免執行終止上市。

二、為免上市公司利用重補正之手法,不斷免除終止上市之實施,爰限定該類暫緩終止上市之補正,僅以乙次為限。
(資料來源:20020311 證期會)

◎個人出售土地可否免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可免納綜合所得稅,但如因解除出售土地契約所取得之違約金,則屬於其他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內申報繳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固然可以免稅,但因故取消土地之買賣契約,而所取得之違約金,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近來因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刺激土地交易熱絡,特別籲請民眾注意前述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20020311 賦稅署)

◎營利事業解散或註銷時,並非仍照一般申報期間於次年元月份始辨理扣繳憑單申報,而須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十日內辦理申報,否則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或註銷時,並非仍照一般申報期間於次年元月份始辨理扣繳憑單申報,而須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十日內辦理申報,否則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違反前述規定時,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因此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請如期於營利事業解散或註銷十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資料來源:20020311 賦稅署)

◎營利事業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應把握機會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還要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應把握機會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還要受罰。
國稅局說,所稱「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係指營利事業「未經檢舉」或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者;加計利息係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至未自動補報及補繳所得稅者,嗣後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20020311 賦稅署)

◎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五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稅賦。

繼承人繼承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日起五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應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規定,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八十七年間繼承之農業用地,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規定,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繼承人如就繼承之農業用地與他人協議交換,分得之農地,即使價值相當,亦應追繳原應納之遺產稅,故納稅義務人應於交換前充分瞭解相關法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31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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