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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0/11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事項。

◎證券商或其從業人員有非法提供資金予客戶之情事處理規定。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因某些因素將佣金匯付給非合約所載代理(銷)商之個人或公司,若無法提出匯入個人或公司帳戶之各筆佣金已轉付國外代理(銷)商之證明者,將不予認列。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六百餘萬元,雖已提示與國外代理商簽訂之佣金合約及匯款資料,惟其取得之匯款回條所載之受款人為某私人帳戶,而非佣金合約所載代理商,因該公司無法提出前項轉付國外代理商之證明,以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應提示所簽訂之佣金合約外,尚應注意保存佣金支出匯付轉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之查核。
(資料來源:20011011 國稅局)

◎證券商或其從業人員有非法提供資金予客戶之情事處理規定。

邇來發現證券商或其從業人員有非法提供資金予客戶之情事,按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將公司資金非法借貸予他人,並從事非法融資融券業務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之情事,業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撤銷該公司營業許可,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相關人員予以解除職務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本會對於證券商或其從業人員有上開影響證券業務正常執行之行為,將依法從重處分。為此,本會五日函請券商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證券商應循現行信用交易體系,依法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從事非法墊款行為,以確保證券商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與安全,併請券商公會加強宣導投資人於從事有價證券融資融券買賣時,應循合法信用交易管道進行,勿與證券商或其從業人員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款券借貸,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減少交易之糾紛;如投資人發現證券商或其從業人員未依規定辦理信用交易業務時,請儘速向本會提出檢舉。
(資料來源:20011011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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