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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及第15條規定事項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40004502號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下列規定事項之機構:
(一)依第七條之一規定,審核及檢查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
(二)依第七條之二規定,受理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場所人員資料之申報。
(三)依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五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50310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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