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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折價發行股票之會計處理。 Q:
公開發行公司如以低於面額折價發行股票者,會計處理為何?
A:
公開發行公司若有以低於面額價格折價發行股票者,應於發行時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其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應先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20110610 會計人電子報399) ◎代辦費之收入認列。 Q:
一、甲公司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工業區之開發。依工業區委託開發租售辦法規定,甲公司投資開發工業區應負責籌備開發資金,並為債權債務主體,迄工業區開發完成並經土地租售後,其租售收入方得經相關單位書面同意,優先償還因甲公司已投入之各項開發成本,有關開發成本之構成項目包括:規劃調查費用、土地費用、各項公共設施費用、行政作業費用、代辦費、利息及其他經工業局核定之費用。
二、其中代辦費之計算係土地租售完成後,就投資計劃之成本(上列構成項目前四項),經工業局審定後之總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代辦費。
試問,甲公司之代辦費收入應如何認列?
A:
企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代辦費收入:
1.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8段規定,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收入。所謂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2)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3)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4)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
2.同號公報第29段規定,當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無法合理估計時,收入之認列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若已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若已發生成本非屬很有可能回收時,不應認列收入,且該已發生成本仍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3.若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估計發生虧損時,應立即認列損失。但如以後年度估計虧損減少時,應將其減少數沖回,作為該年度之利益。 (資料來源:20110610 會計人電子報399) ◎不動產交易之疑義。 Q:
甲公司於九十九年度出售一筆土地予乙公司,業已完成土地交付及過戶手續,售價1,000萬元,帳面成本900萬元。出售價款中甲公司已收取300萬元,未收尾款為700萬元,另甲公司以該筆土地作抵押向銀行貸款700萬元,故甲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以代償銀行貸款方式(即轉讓債務)償付尾款。然嗣後因貸款銀行認為乙公司財務狀況較差,不願配合辦理債權轉讓,且乙公司短期內亦無法自籌資金償付尾款,致甲公司無法順利收回尾款700萬元及沖銷該筆土地之抵押銀行貸款700萬元。試問:甲公司是否可於九十九年度認列該筆土地交易之利益?
A:
一、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予乙公司,出售價款中甲公司已收取300萬元,超過售價百分之十,惟甲公司以該筆土地做抵押向銀行貸款700萬元,雖然甲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償銀行貸款以償付土地尾款,但嗣後銀行不願配合貸款移轉,故不符合收益實現原則。甲公司須俟收現可合理確定時,方得認列該筆出售土地利益。未認列之出售土地利益應列為遞延出售土地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該筆土地應收款之減項。
二、如有證據顯示乙公司可能拒絕履行義務或將土地返還甲公司,則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該土地之價值是否已發生減損。 (資料來源:20110610 會計人電子報399) ◎網路售票系統之軟、硬體出租。 Q:
甲公司(系統使用者)與乙公司(系統設計者)簽訂網路售票系統使用權合約,依合約約定消費者透過乙方設計之網路售票系統購票時,甲公司應按月彙總網路購票數量並按每張固定金額計算支付乙公司系統使用費,直至乙公司收足一定金額之使用費後,則甲公司擁有該系統之軟體永久使用權及該硬體之所有權,且依合約約定於有效期間三年內,乙公司負有產品保固及系統維護之責任,網路售票系統有關硬體設備之投入成本,其會計處理為何?
A:
甲公司(系統使用者)與乙公司(系統設計者)簽訂網路售票系統使用合約,依合約約定消費者透過乙公司設計之網路售票系統購票,乙公司於合約期間按每張固定金額收取系統使用費,至收足一定金額之使用費後,將該系統之軟體永久使用權及該硬體之所有權移轉於甲公司,此時,乙公司有關硬體設備之投入成本應於該合約規定有效期間內,以當期收入除以該一定金額之比例提列設備之折舊費用,或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折舊方法於該設備經濟效益年限內提列設備之折舊費用,二者較高者為準,再依實際使用數量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110610 會計人電子報399) ◎旅行社銷售額疑義。 Q:
旅行業者經營團體旅遊業務是否得以其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總金額認定為銷售額並將所有因該團發生之成本作為銷貨成本,或應以代收轉付差額作為營業收入之入帳基礎?
A:
問題所述旅行社經營團體旅遊業務若屬買賣行為,應按銷貨及銷貨成本列帳;若屬居間行為,則其差額應按佣金收入列帳。 (資料來源:20110610 會計人電子報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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