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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及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及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本(10)日討論通過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二、本次新增已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考量公司應先修正章程後於下次股東會方可選任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金管會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放寬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若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屆滿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屆滿者,公司應於一百年修正章程,於一百零一年時選任獨立董事。
三、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10310 證期局) ◎順延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99年度及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申報期限 公開發行公司99年度及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截止期限,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及第1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於100年4月30日(星期六)適逢假日,且次日100年5月1日(星期日)為勞動節,100年5月2日(星期一)為勞動節補假日,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之「其他休息日」,故99年度及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截止期限順延至100年5月3日(星期二)。 (資料來源:20110310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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