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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子法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布 產業創新條例子法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經公布囉!並追溯至99年1月1日施
行;本辦法要求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始得適用投資抵
減之獎勵。
該局為讓業者進一步明瞭,貼心的整理出新、舊法間的差異,提供參考:
抵減率:
新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可按研究發展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30%為限。
舊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可按研究與發展支出30%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為限。
抵減年限:
新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當年抵減,不可延用。
舊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自當年度起5 年內抵減完畢。
支出項目:
新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新儀器設備、建築物折舊費用或租金等支出排除適用。
舊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新儀器設備、建築物折舊費用或租金等支出皆適用。
審核機關:
新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由各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而由國稅局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核認定。
舊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由國稅局審核認定。
預審程序:
新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1 個月內(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則為10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事實。
舊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無需申請。 (資料來源:2010121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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