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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辦土地重劃,以部份土地抵付重劃費用之會計處理問題。 Q :公司自辦土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以部份土地抵付重劃費用因 而產生處分資產利益(損失)得否認列?
A :公司自行辦理重劃,因重劃所負擔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成本應由重劃後可供使用土地分攤,不得認列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100810 會計人電子報357) ◎建設公司出售土地收入之認列會計處理。 Q:甲建設公司主要業務為購入營建用地並積極規劃建屋出售之相關業務,於購入案地時即帳列存貨─營建用地科目,惟尚未完全開發時,因嗣後環境改變,即將該土地出售,出售之收入是否可將其列為營業收入?
A:土地開發或處分若為甲公司主要、經常性(即持續進行土地之買賣或開發)且金額重大之營業活動,則應將土地處分之收入列為營業收入,否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100810 會計人電子報357) ◎銀行結購外幣自有資金兌換差額之會計處理。 Q:外匯指定銀行長期持有外幣自有資金,其兌換差額可否做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而不列入當期損益?
A:未動用之外幣自有資金,其兌換差額應列入當期損益;若動用外幣自有資金購買其他資產,其兌換差額應依其性質決定其會計處理。 (資料來源:20100810 會計人電子報357) ◎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承作電子產品來料加工業務,試問甲公司可否於來料時以進貨處理,而加工完成後作銷貨處理?甲公司所接受之乙公司來料加工,甲公司可否作為期末存貨?
A:
一、有關來料加工之交易,各公司未盡相同,其會計處理應就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及甲乙二公司是否為二個真正之獨立個體綜合研判後決定之。
二、如加工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甲公司不應於來料時作進貨處理,亦不應於加工完成後作銷貨處理,該來料亦非屬甲公司之存貨。 (資料來源:20100810 會計人電子報357) ◎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工作指引 2010年8月10日 穗地稅函[2010]155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質疑書.doc
2.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申請表.doc
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約談通知書.doc
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質疑約談記錄.doc
5.廣州市外籍人員修正申報工資薪金收入通知書.doc
6.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處理審批表.doc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管理,提高約談效率,促進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徵管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州市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暫行辦法》(穗地稅發[2008]58號),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質疑約談,是指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以下統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或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評估分析過程中,發現納稅申報異常,向納稅人發齣質疑函詢或約請納稅人面談解釋,並責成納稅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和開展自查自糾的稅務調查方式。
第三條 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是指外籍人員由於任職、受雇、履約等而所在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以及其他機構或組織。
第四條 對稅務機關約談中提齣的涉稅問題納稅人有如實回答和陳述的義務;納稅人不如實回答或拒絕回答,以及不接受約談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按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原則上要向納稅人直接發齣質疑函詢或與納稅人本人直接約談。情況特殊的,可向扣繳義務人或外籍人員工作單位函詢或約請其負責人面談;或與納稅人委託的稅務代理人約談,稅務代理人要齣具納稅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廣州市各區(市)地方稅務局及其稅務分局、稅務所。
第二章 質疑約談對象確定
第七條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評估分析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將其確定為質疑約談對象:
(一)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
(二)納稅人月收入為零或稅款申報為零,且無正當理由;
(三)納稅人取得中國境內、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收入,而未申報境外機構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或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所得而僅就其中一處所得申報納稅;
(四)每月申報工資薪金收入與相同國籍(地區)以及同類行業、職業、職務等人員工薪水準相比明顯偏低又未提供有效證明;
(五)當期納稅申報收入額與上期相比降幅較大且無正當理由;
(六)企業投資者或董事直接擔任企業管理職務,或名義上不直接擔任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而未按規定申報工資薪金收入或申報收入明顯偏低;
(七)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開展質疑約談,要根據有關規定,收集如下資料:
(一)《廣州市外籍人員基本情況表》;
(二)護照或通行證複印件、齣入境記錄或在華居住時間和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
(三)境內、境外任職合同或境外單位派遣合同;
(四)境外相關納稅年度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
(五)境外派遣單位相關月份工資薪金支付明細表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包括獎金、津貼證明、福利政策等資料);
(六)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有關外籍人員工資薪金及福利政策;
(七)其他與納稅人收入有關的稅務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或其工作單位未按《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穗地稅發[2007]227號)等有關規定,報送本指引第八條資料或主管稅務機關未能完整收集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稅人或其工作單位按規定補充提供上述資料。
第三章 質疑約談程式
第十條 納稅人存在本指引第七條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有關規定向納稅人發齣《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質疑書》和《外籍人員修正申報工資薪金收入通知書》,要求納稅人限期書面答覆並重新進行納稅申報;必要時,可按本指引第十二條程式直接約請納稅人面談或到外籍人員工作單位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對重新申報且能提供有關資料證實其申報屬實或重新申報達到或接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標準的,稅收管理員要填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處理審批表》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層報稅政科(處)和分管局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 對不重新申報、不書面答覆或重新申報仍存在本指引第七條(二)至(七)項情形之一的,稅收管理員應根據日常管理情況確定約談納稅人,填寫《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申請表》,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開展稅務約談。必要時,可對同工作單位或同國籍(地區)外籍人員開展集體稅務約談。管理科(所、分局)要定期將本部門開展質疑約談情況報稅政科(處)。
第十三條 管理科(所、分局)確定具體約談納稅人的同時,要成立以外籍人員工作單位稅收管理員為主的兩人以上(含兩人)約談小組,負責制定約談方案,包括納稅人存在的主要問題、約談重點和思路,並組織實施。稅政科(處)負責質疑約談工作業務指導,必要時可直接參與質疑約談工作。
第十四條 對納稅人開展稅務約談,主管稅務機關要向納稅人發齣《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約談通知書》(以下稱約談通知書),並送達納稅人,告知約談具體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及需要攜帶或準備的與收入有關稅務資料等。
第十五條 約談場所由約談小組指定,原則為主管稅務機關辦公場所。納稅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約談的,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原因,經雙方協商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第十六條 納稅人如不能使用中文交流,約談小組可要求納稅人攜帶翻譯人員。約談中,約談小組應向納稅人講解我國有關稅收政策,指齣納稅人納稅申報存在問題和有關法律責任等,並用中文詳細記錄形成《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質疑約談記錄》(以下稱約談記錄);約談結束,雙方在《約談記錄》復核簽字。
第十七條 根據約談情況可對同一納稅人多次質疑約談。
第十八條 約談中約談小組要講求技巧,營造良好氛圍,體現親和力、說服力和威懾力,做到合法公正、有理有據、文明禮貌,不威脅、誤導納稅人,不得自行設定應稅所得申報標準。
第十九條 經質疑約談並評析比較相關資料,約談小組可視約談情況向納稅人發齣或再次發齣《廣州市外籍人員修正申報工資薪金收入通知書》,要求納稅人如實申報。
第四章 質疑約談內容
第二十條 約談中約談小組要向納稅人簡要介紹如下情況: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關於稅收管轄原則;
(二)質疑約談原因、我國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納稅義務、法律責任及納稅人的稅收權利;
(三)我國與納稅人原所在國家(地區)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安排)中,境外稅額扣除等相關條款規定;
(四)對不如實申報收入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依法採取的措施包括移送稽查、根據雙邊稅收協定進行稅收情報交換和阻止齣境等;
(五)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向納稅人介紹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約談小組要向納稅人詢問的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姓名、年齡、國籍、境內任職單位、境外派遣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並可要求納稅人提供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身份證件;
(二)納稅人境內、境外收入明細情況:基本工資、海外津貼、住房津貼、交通補貼、月(季)度獎金、年終雙薪、年終花紅以及其他收入和福利;
(三)納稅人原所在國(地區)有關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其享受的由僱主或本人支付的境內外各種保險情況,包括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四)納稅人所在工作單位激勵制度,包括股票、股票期權、旅遊激勵等情況;
(五)納稅人齣入境情況,包括近年或最近12個月在華居住和工作天數等;
(六)詢問與納稅人原所在國(地區)類似職業、職務、行業、公司規模等人員工資薪金收入水準;
(七)境外及境內住址、住房面積、租金或房價等情況;
(八)境內外申報納稅情況以及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稅款負擔情況,僱主負擔還是自行負擔以及負擔方式等;
(九)納稅人境內居住滿5年的,要詢問納稅人境外所有收入及申報納稅情況;
(十)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詢問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約談小組要認真審核納稅人陳述、舉證申報收入偏低的理由和證據,提齣相應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約談小組要為約談中獲悉的有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外籍人員工作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五章 質疑約談結論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過約談,納稅人能夠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證實其收入申報情況屬實,或納稅人重新申報工薪收入未發現存在本指引第七條(二)至(七)項情形之一的,暫認可其申報。今後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仍要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過約談,納稅人無法說明其申報工資薪金收入情況屬實或重新申報後仍存在本指引第七條(二)至(七)項情形之一的,可再次質疑約談。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不約談、不重新申報或經多次約談重新申報仍存在本指引第七條(二)至(七)項情形之一的,可按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採取核定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移送稽查或開展稅收情報交換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經過約談,核實納稅人確有稅收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依法責令補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欠繳稅款納稅人在齣境前尚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啟動阻止齣境程式。
第二十九條 對質疑約談結果,約談小組要填寫《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質疑約談處理審批表》,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層報稅政科(處)和分管局領導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將約談有關資料按外籍人員一人一檔管理規定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及核定徵收標準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比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 (資料來源:20100810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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