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4.10台財稅字第09804522550號
摘要: 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第三點規定
主旨: 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第三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第三點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
三、 適用對象
(一) 營利事業於九十七年九月至十二月或九十八年一月至四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資料來源:20090410 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