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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之疑義。 Q:
一、 甲公司於九十六年度出售一筆土地予乙公司,業已完成土地交付及過戶手續,售價1,000千元,帳面成本900千元,扣除土地增值稅10千元後,出售利益90千元。出售價款中甲公司已收取300千元,未收尾款為700千元,另甲公司以該筆土地作抵押向銀行貸款700千元,故甲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以代償銀行貸款方式(即轉讓債務)償付尾款。然嗣後因貸款銀行認為乙公司財務狀況較差,不願配合辦理債權轉讓,且乙公司短期內亦無法自籌資金償付尾款,致甲公司無法順利收回尾款700千元及沖銷該筆土地之抵押銀行貸款700千元。上述出售土地損益得否於交易年度認列?
二、 由於貸款銀行已於該筆土地上設有抵押權,故甲公司於編製九十六年度財務報表時,預期其未收尾款700千元得以移轉銀行貸款之方式而獲清償,然嗣後因景氣轉壞致銀行趨於保守,方造成未收尾款之收回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若收益應視有未實現,則應視為會計錯誤重編九十六年度財務報表?或應以會計估計變動方式反映於九十七年度財務報表。
A:
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予乙公司,售價1,000千元,帳面成本900千元。出售價款中甲公司已收取300千元,超過售價百分之十,惟甲公司以該筆土地做抵押向銀行貸款700千元,雖然甲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償銀行貸款以償付土地尾款,但嗣後銀行不願配合貸款移轉,故不符合收益實現原則。甲公司須俟收現可合理確定時,方得認列該筆出售土地利益。未認列之出售土地利益應列為遞延出售土地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該筆土地應收 款之減項。
如有證據顯示乙公司可能拒絕履行義務或將土地返還甲公司,則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該土地之價值是否已發生減損。
如甲公司於出售年度認列該筆出售土地利益屬刻意安排,則應視為會計錯誤重編該年度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80710 會計人電子報253) ◎網路售票系統之軟、硬體出租。 Q:甲公司(系統使用者)與乙公司(系統設計者)簽訂網路售票系統使用權合約,依合約約定消費者透過乙方設計之網路售票系統購票時,甲公司應按月彙總網路購票數量並按每張固定金額計算支付乙公司系統使用費,直至乙公司收足一定金額之使用費後,則甲公司擁有該系統之軟體永久使用權及該硬體之所有權,且依合約約定於有效期間三年內,乙公司負有產品保固及系統維護之責任,有關上述依實際使用數量收取之系統服務收入及設備成本之會計處理為何?
A:甲公司(系統使用者)與乙公司(系統設計者)簽訂網路售票系統使用合約,依合約約定消費者透過乙公司設計之網路售票系統購票,乙公司於合約期間按每張固定金額收取系統使用費,至收足一定金額之使用費後,將該系統之軟體永久使用權及該硬體之所有權移轉於甲公司,此時,乙公司有關硬體設備之投入成本應於該合約規定有效期間內,以當期收入除以該一定金額之比例提列設備之折舊費用,或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折舊方法於該設備經濟效益年限內提列設備之折舊費用,二者較高者為準,再依實際使用數量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80710 會計人電子報253) ◎旅行社銷售額疑義。 Q:旅行社經營團體旅遊業務是否得以其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總金額認定為銷售額,而所有因該團所發生之成本則全數作為銷貨成本?
A:
旅行社經營團體旅遊業務若屬買賣行為,應按銷貨及銷貨成本列帳;若屬居間行為,則其差額應按佣金收入列帳。 (資料來源:20080710 會計人電子報253) ◎期貨避險疑義。 Q:企業若因看多股市行情,而本身未持有或僅持有少量股票時,為避免喪失賺取未來股市多頭行情之上漲利益機會,而透過期貨市場買入國內指數型之期貨(「多頭」操作方式),在會計處理上究應視為「避險」交易或「非避險」交易?
A:企業須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20段之條件,始得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企業從事「多頭」操作方式而持有期貨部位,因企業本身未持有被避險項目,不符合該公報之條件,故不得視為避險交易。 (資料來源:20080710 會計人電子報253) ◎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7.10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
摘要: 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
主旨: 核釋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
一、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
二、所稱「可處分日」,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或交付日;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限制員工認購之股票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95年2月13日經商字第09500512990號函規定為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
三、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 (資料來源:20080710 賦稅署)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所認列薪費用可核實認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7.10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0號
摘要: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所認列薪費用可核實認定。
主旨: 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其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8071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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