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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10/10

內  容  索  引:

◎非遠期外匯買賣合約外幣交易之會計處理。

◎長期工程合約工期之計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非公開發行公司如何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長期融資合約約定之會計處理。

◎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 有法可循

精  采  內  容:

◎非遠期外匯買賣合約外幣交易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向銀行借入一筆3年期美元借款,該借款與避險無關。當遇有美元對新台幣匯率波動時,甲公司應如何衡量前述長期美元借款?

A:甲公司應按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衡量該美元借款,所得兌換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71010 會計人電子報214)

◎長期工程合約工期之計算方法。

Q:按財務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公報所稱長期工程合約係指承建工程,其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合約,工期一年之計算,得否扣除星期例假日,申報停工日及天候不良之日數?

A:來函所詢有關長期工程合約工期之計算,本會認為應以日曆天而非以工作天為計算之基準。
(資料來源:20071010 會計人電子報214)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轉投資A公司並持有股權45.59%。但A公司與其另一大股東乙公司(持股比例與甲公司相同,亦為45.59%)訂有經營契約,約定由乙公司負責A公司之經營,並選派A公司之總經理及重要幹部,且A公司同意乙公司握有實質管理控制權。又丙公司轉投資B公司持有股權40%,而另一大股東丁公司持有股權60%,擁有過半數之董事,並得指派總經理。則甲、丙公司對A、B公司之轉投資,得否視為無重大影響力,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A:依本會(80)基秘字第137號函規定,某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使其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但並不必然會使其他股東喪失重大影響力。依問題所述情況判斷,甲、丙公司分別對A、B公司應具有重大影響力。
(資料來源:20071010 會計人電子報214)

◎非公開發行公司如何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Q:一、依證管會84年1月20日(84)台財證(六)第00142號函及84年2月28日(84)第00439號函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被列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各被投資公司,和公開發行公司,應分別於84年12月及85年12月底完成精算,並分別於85年1月1日及86年1月1日起按第18號公報規定攤提退休金費用。

二、依第十八號公報附則規定,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84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鑑於證管會已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之階段性適用有所規定,試問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該公報之時點?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並未排除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如係上市(櫃)公司被列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則與母公司同時適用第十八號公報。

三、其他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第十八號公報之時點,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71010 會計人電子報214)

◎長期融資合約約定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與銀行簽訂長期融資合約,其撥用方式為先以向簽約銀行直接告貸新台幣借款,再視簽約銀行本身資金狀況及市場利率狀況,隨時改以銀行承兌匯票(B/A)、商業本票(C/P)或改借外幣(以上種類期間不超過180天)方式撥用。換言之,此長期融資合約之額度及使用方式靈活,可在承諾之撥用方式中互為交叉使用,以達到降低借款成本。上述關於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之長期融資合約,其撥用方式係以短期資金之方式支應,是否亦得列為長期負債?

A:
一、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列為非流動負債

(1) 原始借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

(2) 企業意圖長期性再融資。

(3) 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或基於 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負債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

金融負債因符合上述條件而未列為流動負債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二、若甲公司基於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負債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則其與銀行簽訂之長期融資合約須認列為長期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資料來源:20071010 會計人電子報214)

◎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 有法可循

金管會日前公告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若對象為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分)公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名義,向證交所辦理境外投資專戶(開立個別或單一合併專戶),以便海外外籍員工可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認股權相關動作。對於跨國籍企業來說,吸引海外人才更形有利。然該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匯款,及取得股票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若是公司不願採用上述方式處理,可由個別海外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資料來源:20071010 會計人電子報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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