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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壽險責任準備金投資股票、債券及不動產之期末評價。 Q:A壽險公司運用其責任準備金進行長期投資,投資標的包括股票、債券及不動產等。試問A壽險公司於期末評價前述投資之價值時,可否將其視為一投資組合而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規定?
A:A公司之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及不動產投資等項目,因其性質不同且不動產投資通常非屬金融商品,故不得視為單一投資組合而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70610 會計人電子報197) ◎銀行循環承作外幣長期放款,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調整而產生兌換差額之會計處理。 Q:銀行循環承作外幣長期放款,按資產負債日即期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或係換算調整數而列於股東權益項下?
A:銀行之外幣長期放款係屬非衍生性商品之外幣交易,非屬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亦非避險性質之外幣資產或負債,故應依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3、24及25段之規定處理。而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貨幣性資產,應按該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70610 會計人電子報197) ◎三角貿易之會計處理。 Q:問題背景如下:
1.營業人(以下簡稱甲公司)實際從事銷售行為,直接接受國外買主(以下簡稱乙公司)之訂單及信用狀,並直接對乙公司負該筆交易之所有(損害)責任。
2.甲公司於接到乙公司訂單後,轉向國內或國外供應商(以下簡稱丙公司)訂貨,並由丙公司直接運交貨品予乙公司。
3.甲公司與丙公司間之交易行為同甲公司與乙公司,
試問甲公司得否將上下述交易按正常銷貨及進貨列帳,或以將二者之差以「佣金收入」列帳?
A:三角貿易交易若屬買賣行為,應按銷貨及進貨列帳;若屬居間(行紀)行為,則其差額應按佣金收入列帳。甲公司應依交易實質判斷。 (資料來源:20070610 會計人電子報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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