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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5/10

內  容  索  引:

◎應收帳款讓售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應收帳款讓售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122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應收帳款讓售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應收帳款讓售交易若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6段規定時,於交換所收取對價(移轉資產之受益權利除外)之範圍內應視為出售。且於同時符合本會(94)基秘字第018號函所規定之所有條件時,讓售公司應將扣除商業糾紛估計金額後之應收帳款債權予以除列,其條件之一:「受讓銀行僅得於發生歸責於讓售公司之商業糾紛,且讓售公司未依約負責時,方能提示讓售公司於簽約時開立之本票,要求賠償損害。」故讓售公司應依本會(94)基秘字第018號函規定,充分考量出售應收帳款之風險及所有權是否移轉,並應注意開立本票金額及抵償條件是否影響前揭風險之判斷。

二、承購合約中所載「於出售帳款公司不履行契約義務與擔保責任時,始授權銀行得逕行填載到期日及利率提示請求付款」之說明,若「契約義務與擔保責任」包括擔保交易相對人之債務清償能力時,即不符合出售之條件。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51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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