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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1/10

內  容  索  引:

◎95年度起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範圍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95年度起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範圍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有效遏止營利事業藉不合常規關係人交易避稅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考量移轉訂價於我國尚屬新制,財政部於實施初期,依循序漸進原則,分別規範93年度及94年度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除上開「揭露」之義務。
  財政部指出,由於移轉訂價揭露範圍經93年度及94年度二次修正,已漸趨完備,此次揭露範圍原則上係沿用94年度之規定,修正部分說明如次:
一、參酌財政部95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4540號令之規定,明定屬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者,應依當年度實際提供或使用資金之金額,按其實際提供或使用該資金之天數加權平均計算。
二、營利事業與間接持有或被間接持有關係企業間之受控交易,符合揭露規定者,為清楚表達其相互間之關係,所有直接或間接持有或被直接或間接持有之關係企業資料(不論相互間有無受控交易),均應予以揭露。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因以往移轉訂價揭露範圍均係逐年訂定發布,衍生須逐年修正之困擾,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及稽徵機關之不確定感,本次移轉訂價揭露範圍不再限制適用年度,未來將視申報及查核情形,如有必要時,再另以發布解釋令方式補充規範。
(資料來源:2007011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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