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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8/10

內  容  索  引:

◎(95)基秘字第184 號手機補貼款及佣金支出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95)基秘字第184 號手機補貼款及佣金支出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一八四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手機補貼款及佣金支出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89)基秘字第119、120、121號函釋,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之推銷費用因其未來經濟效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不確定,不應遞延列為資產。惟若與客戶簽訂之契約中訂定客戶若提前解約則沒收保證金者,該已收取之保證金係由客戶負擔,對其未來繼續使用門號之意願影響重大,故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費用得於保證金減除可能無法收回款項之額度內予以遞延,按合約期限攤銷。但遞延金額不得超過合約期間內可能收取之最低月租費收入。客戶違約沒收保證金時,未攤銷之遞延金額應立即轉列為費用。惟來函所述之違約賠償金因尚未收現,故不得比照保證金,於額度內遞延佣金等推銷費用。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81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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