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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9/10

內  容  索  引:

◎◎審計委員會(增訂證交法第14條之4)

精  采  內  容:

◎◎審計委員會(增訂證交法第14條之4)

1.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資料來源:20050910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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