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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及帳簿應予併罰 日期:94年6月10日
文號:台財稅字第0940453828號
主旨:
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及未依法保存帳簿,係屬2個行為違反2個不同之行政義務,二者之處罰目的及要件並不相同,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第45條第3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20050610 賦稅署) ◎隨案附贈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可否於會員加入時即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一五一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隨案附贈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可否於會員加入時即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銷售網路商品服務之收入,應依本會(93)基秘字第031號函及(94)基秘字059號函之規定處理,不得於出售時即全額認列為收入。
二、隨銷售附送之贈品或其他對價,若非為現金對價或權益商品,則應認列為費用或成本,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之規定,同一交易或事項相關之收入及費用應同時認列,以符合收入及費用配合原則。費用包括商品交付、勞務提供或將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後預計發生之保固及其他費用(含或有事項)。若費用無法可靠衡量時,則相關之收入不能認列,應就已收價款做為預收款項列為負債。
三、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且不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則應視為單一交易,於賣方不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應於下列日期認列該隨銷售附送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之成本:
1.賣方認列相關收入之日期。
2.賣方提供隨銷售附送贈品或其他對價之日期。(此為賣方已認列收入後才提供贈品或其他對價,例如,製造商於商品銷售予經銷商後,才發行折價券。)
前述成本應列為負債或遞延收入,且該成本金額應依未來顧客可能要求之贈品金額為基礎估計而得。若未來可能發生之贈品金額無法合理可靠估計,則相關之收入不能認列,應就已收價款做為預收款項列為負債。合理可靠估計未來可能發生之贈品金額之能力,因不同因素及情況而不同。但下列三項因素將降低賣方合理可靠估計未來可能發生之贈品金額之能力:
1.要求兌換之期間相當長。
2.對類似商品之類似促銷活動不具歷史經驗,或雖具歷史經驗但情況已改變。
3.缺乏同類交易大量經驗。
四、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且不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而被視為單一交易者,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雖無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惟該事項已顯示存貨或提供勞務之相關資產價值業已減損,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承認存貨跌價損失,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五、來函所述甲公司之專案銷售收入之來源係由銷售商品及附贈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所組成,其附贈送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應依上述規定預估該可能兌換之商品成本(包括耗材,網站架設及軟體等成本)認列為甲公司之負債或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費用或成本。
六、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61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第34號公報適用前,衍生性商品是否可採公平價值評價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一四八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第34號公報適用前,衍生性商品是否可採公平價值評價」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由於本會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公布前,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已規範遠期外匯買賣合約之處理外,並無明確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範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00段之規定,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尚未適用前,對遠期外匯買賣合約以外之衍生性商品依國際會計準則處理,並不視為違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第122段所述該號公報不得提前適用之規定。惟企業對已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或解釋函明確規範之交易(如長短期投資及遠期外匯買賣合約等),則應依現行公報處理,不得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610 會計研究法展基金會) ◎附贈禮券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94)基秘字第151號
主旨:附贈禮券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一)甲公司主要營業活動係銷售PP個人入口網站、EPAS企業入口網站,WebMail國際網路信箱、EKM電子化知識管理系統、KMAIO知識管理百寶箱及PS個人尊榮服務(GPO特惠購)等網路商品。為促銷上述商品,亦搭配若干贈品以專案方式銷售。
(二)甲公司主張各種專案組合係為銷售各項網路商品之行銷手段。其中隨專案附贈之企業禮券(可兌換甲公司所銷售之網路商品)及MLP學習禮券(可兌換協助客戶使用電腦及軟體之課程),須俟客戶要求兌換時始發生相關費用,性質屬或有事項,該公司已於收入認列時一併衡量估列入帳,故無應予遞延之預收收入。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9段所列舉通常產生或有損失之情況觀之,甲公司主張其隨案附贈之MLP學習禮券屬或有事項,似尚符合前揭公報第9段第2款有關售後服務保證之規範;另有關隨案附贈之企業禮券,雖名義上屬贈品,惟可兌換該公司所銷售之網路商品,且於銷售專案中均明確標示相當之對價,依行為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8條經濟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似應視同一般銷貨而非屬贈品,加上其未於會員加入時即提供相關商品,交易過程尚未完成,依同號公報第43條規定,「銷貨收入於銷貨完成時實現…」,甲公司前揭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似應予遞延。
三、另甲公司銷售網路商品之成本內容,除耗材成本外,尚包括網站架設及軟體購入成本(該公司以期間成本作為其會計處理,分3年平均攤提)。由於本案隨案附贈之企業禮券可兌換前述網路商品,相關成本費用之計算似應比照前述網路商品,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式分攤前述網站架設及軟體購入成本,故該公司所稱須俟客戶要求兌換時始發生相關費用(耗材成本),似有未當。
會計問題
甲公司對上述交易事項收入與成本費用認列之會計政策及方法之適當性,與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為何?
解釋函內容
一、銷售網路商品服務之收入,應依本會(93)基秘字第031號函及(94)基秘字第059號函之規定處理,不得於出售時即全額認列為收入。
二、隨銷售附送之贈品或其他對價,若非為現金對價或權益商品,則應認列為費用或成本,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之規定,同一交易或事項相關之收入及費用應同時認列,以符合收入及費用配合原則。費用包括商品交付、勞務提供或將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後預計發生之保固及其他費用(含或有事項)。若費用無法可靠衡量時,則相關之收入不能認列,應就已收價款做為預收款項列為負債。
三、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且不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則應視為單一交易,於賣方不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應於下列日期認列該隨銷售附送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之成本:
1.賣方認列相關收入之日期。
2.賣方提供隨銷售附送贈品或其他對價之日期。(此為賣方已認列收入後才提供贈品或其他對價,例如,製造商於商品銷售予經銷商後,才發行折價券。)
前述成本應列為負債或遞延收入,且該成本金額應依未來顧客可能要求之贈品金額為基礎估計而得。若未來可能發生之贈品金額無法合理可靠估計,則相關之收入不能認列,應就已收價款做為預收款項列為負債。合理可靠估計未來可能發生之贈品金額之能力,因不同因素及情況而不同。但下列三項因素將降低賣方合理可靠估計未來可能發生之贈品金額之能力:
1.要求兌換之期間相當長。
2.對類似商品之類似促銷活動不具歷史經驗,或雖具歷史經驗但情況已改變。
3.缺乏同類交易大量經驗。。
四、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且不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而被視為單一交易者,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雖無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惟該事項已顯示存貨或提供勞務之相關資產價值業已減損,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承認存貨跌價損失,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五、來函所述甲公司之專案銷售收入之來源係由銷售商品及附贈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所組成,其附贈送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應依上述規定預估該可能兌換之商品成本(包括耗材,網站架設及軟體等成本)認列為甲公司之負債或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費用或成本。 (資料來源:2005061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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