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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決定,員工認股權收入將以認購價及執行日收盤價差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宣布,員工認股權憑證課稅方式,是以執行日股票收盤價超過認股價的「差額」為準。所得人應按所得稅法規定,計入「其他所得」項目,在7月底前補報補繳,此後並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員工認股權的股票出售價格(處分日),與執行日股票收盤價(市價)差價,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因目前我國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免稅。此外,個人自去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已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應在今年七月底前要補報補繳92年度該部份所得的綜所稅,企業則應在今年六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構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至於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政部是以執行日前的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加以課稅。財政部官員說,由於興櫃股票流動性不足,且未上市或公開發行公司並無市場收盤價可供參考,因此只能採用最新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的每股淨值課稅。 (資料來源:20040510 會計人電子報) ◎Q:乙公司若原為甲公司之加盟門市,且由加盟門市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則甲、乙公司於改組後有關改組前彼此間之進銷貨,於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一)乙公司由甲公司之加盟門市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其性質應屬企業個體之合併。企業合併依性質之不同,其會計處理方式可分為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惟此二法並非由企業任意選用。企業合併時,除符合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釋所列之十二項條件者外,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採用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二)有關改組前公司彼此間進銷貨之沖銷,端視其合併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會計處理,茲分述如下:
1.權益結合法:若公司合併係採權益結合法處理,則甲公司雖於年度中取得乙公司,但視為自會計年度開始即行合併,合併前甲、乙公司彼此間之進銷貨均應銷除。此外,若提供之比較報表中有前期財務報表,亦應予以追溯重編以反映企業合併之實質。
2.購買法:若公司合併係採購買法處理,則於合併日始將乙公司之營業結果併入財務報表,合併前甲、乙公司彼此間之進銷貨原則上並不銷除,但若甲公司於合併前刻意安排以較高價格或較多數量銷售貨品予乙公司,則該等刻意安排之進銷貨應予以銷除。至於是否為刻意安排係屬實質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40510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因合併而發行權益證券,且該權益證券有公開市場交易時,若以其市價推算被收購公司淨資產之公平價值,其應考量之因素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7段規定,企業因合併而發行權益證券若有公開市場交易者,其市價通常較被收購公司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明確,因此,得以其市價推算被收購公司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惟應同時考慮可能之價格變動、交易量、發行成本及其他因素之影響數,並應考慮該證券於合併契約公佈日前後一段合理期間之價格變動。
此外,依本會(90)基秘字第089號函規定,JV公司以B公司股票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各項資產,若係以B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為衡量基礎,則該股票應以協議達成並予公布之日(以下簡稱衡量日)前後一段合理期間之市價作為評價基礎,確定其公平價值。所謂一段合理期間通常僅為衡量日前後數日。惟嗣後若交換價格(即支付之股數或其他支付金額)依進一步或修正之協議而有所變動,則應以該變動日作為新衡量日重新就該股票予以評價。此函所述情況雖非企業合併,惟相關股票公平價值之衡量原則一致,謹供讀者參考。 (資料來源:20040510 會計人電子報) ◎國際審計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uditing)545「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簡介(四)-評估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適當性 查核人員評估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適當性時,相關基本原則如下:
(一)查核人員應評估財務報表中之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查核人員係藉由對(1)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瞭解、(2)受查者事業及產業之瞭解與(3)其他查核程序之結果,評估下列事項:
1.需進行公平價值衡量之資產或負債,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2.有關公平價值衡量及相關重大不確定性之揭露是否適當。
(二)涉及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時,查核人員應取得關於管理階層意圖執行特定行動之證據,並考量其執行能力。
在某些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公平價值衡量、表達與揭露規定之適用及財務報表中公平價值變動之報導,係依據管理階層對相關資產或負債之意圖而決定。此時,就確定受查者公平價值之使用是否適當而言,管理階層之意圖具重要性。管理階層通常對特定資產或負債之相關計畫及意圖予以書面化,且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也可能如此要求。當所取得關於管理階層意圖之證據範圍係屬專業判斷時,查核人員之查核程序一般包含詢問管理階層並適當確認其回應。
若管理階層之能力對是否使用公平價值衡量具攸關性,查核人員亦應考量管理階層執行特定行動之能力。
(三)當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對公平價值之衡量存有數種可選擇之方法,或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未規定之方法時,查核人員均應評估其適當性。
公平價值之衡量方法是否適當須靠專業判斷。當管理階層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允許之數種方法中選擇一特定的評價方法時,查核人員須藉由與管理階層討論其選擇此一評價方法的原因,以瞭解管理階層選擇之合理性。查核人員應考量:
1.管理當局是否已充分評估並適當應用相關規定,如所選擇之方法是否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允許。
2.就所評估資產及負債性質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言,評價方法是否適當。
3.就受查者事業、產業及經營環境而言,評價方法是否適當。
(四)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衡量公平價值之方法是否一致採用。
當管理當局已選定評價方法,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於衡量其公平價值時,是否採用一致之方法,且在考量影響受查者之環境或情況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可能改變下,該一致性是否適當。
管理階層若改變評價方法,查核人員應考量下列事項:
1.管理階層是否已適當說明,所改變之評價方法係提供更適當之衡量基礎。
2.此方法變更是否因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改變或經濟狀況變動所致。 (資料來源:20040510 會計人電子報) ◎兩稅合一制度下,營所稅帳務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以後,為了計算(所66.之6)稅額扣抵比率之分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會計處理權宜之計必須把「3250累積盈虧」區分為「3251累積盈虧」及「3252累積盈虧」,此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第三十九段,要求揭露「八十六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與「八十七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因此,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分配日「3252累積盈虧」科目餘額就格外重要,此科目為依商業會計法產生之八十七年度以後累積未分配盈餘。例如89年7月4日補繳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亦即作89年度「本期損益」科目之減項,至九十年度才會轉到「3252累積盈虧」項下。上述情況繳納八十六年度以前營所稅如歸入「3252累積盈虧」項下,將會導致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被補稅罰緩。
二、(一)一般公司必須俟股東會後盈餘分配金額始告確定,方可推算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付所得稅」。因此,八十八年度所得稅費用,包括88年度當期所得稅費用及8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此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第三十七段所規定。
(二)本會85年8月30日(85)基秘字第一九三號函釋「……公司……就所得稅法規定之保留盈餘,選擇加徵10﹪所得稅………,繳納時應直接借記股東權益項下之保留盈餘。」,但在87年12月31日(87)基祕字第二七三號函釋第五點說明「兩稅合一實施以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不存在,所以一九三號函不適用」。或謂兩稅合一制下每一年所加徵10﹪營所稅與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所課徵標的都一樣,反而借記保留盈餘較簡便且合理。
(三)經濟部85年11月1日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一七六四一號函亦持相同看法,繳納時直接借記股東權益項下之保留盈餘。基於法律位階,經濟部此釋函,應優先於基金會87年12月31日(87)基秘字第二七三號函釋。
(四)如前所述財政部89年7月12日台稅一發字第○八九○四五四○四○號函,似應修正為8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可列為8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會計問題: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是否得直接借記「保留盈餘」?
二、公司補繳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直接借記「累積盈虧」科目,不要列為繳納年度「所得稅費用」?
三、非公開發行或資本額、營業額在某一標準下之公司,是否可不作跨期間與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會計處理分析:
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對企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所得稅,乃是屬於累積之保留盈餘所負擔之成本,故於繳納時應直接借記股東權益項下之保留盈餘。
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主要乃是企業年度盈餘若未分配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就學理上應於產生盈餘之年度即予以估計入帳,惟考量實務上估計之困難,故本會(87)基秘字第273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乃規定「依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為費用。」
二、至於前述情況外之所得稅之補繳或退還,屬估計之變動者,應作為核定補繳或退還年度之費用或收入處理,屬錯誤之更正者,則調整期初保留盈餘,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適用於所有企業,才能達到財務報表忠實表達及可比較性之品質要求。此外,美國及國際會計準則,關於所得稅之會計處理並未對未公開發行或營業額、資本額在一定額度以下之公司有不同規定,且財務報表使用者,不僅限於股東,尚包括債權人等,故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應適用於所有企業。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及第二十八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0510 會計人電子報) ◎財政部放寬金控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交易限制 財政部決定解除金控集團與各子公司間的交易限制,金控集團間凡屬於拆款、衍生性商品、外幣、匯兌、短票、以及債券、存款等交易,只要經一次董事會的重度決議後,即可不受原金控法中「不得超過利害關係人交易限額」的限制。
金控法規定,金控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例如金控公司負責人、子公司、大股東),進行每一筆授信以外交易,例如,購買對方有價證券、資產或勞務等,必須經董事會2/3出席,3/4以上決議才可。
財政部鑑於該項規定對金控集團內的業務整合相當不便,因此放寬規定,對於有市場行情,較無利益輸送嫌的交易項目,包括:拆款、衍生性商品、匯款、匯兌、外幣買賣、短票、公債、金融債券等交易,金控公司只需舉行一次董事會,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授權經理部門辦理即可,往後類似交易,不必每筆舉行董事會。 (資料來源:20040510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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