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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10

內  容  索  引:

◎公司投資於國內或國外其他營利事業,如發生損失,應如何列報?其認列要件為何等相關問題

◎有營利事業質疑,其進貨均取具統一發票,銷貨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成本仍遭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其癥結為何?

◎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省遺產稅疑義

精  采  內  容:

◎公司投資於國內或國外其他營利事業,如發生損失,應如何列報?其認列要件為何等相關問題

最近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投資於國內或國外其他營利事業,如發生損失,應如何列報?其認列要件為何等相關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若因被投資事業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如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其投資損失應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實現日。
公司若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修正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惟適用該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以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限。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倘若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投資損失時,均應妥善保存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20910 賦稅署)

◎有營利事業質疑,其進貨均取具統一發票,銷貨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成本仍遭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其癥結為何?

有營利事業質疑,其進貨均取具統一發票,銷貨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成本仍遭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其癥結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貨或銷貨時所取得或給予之統一發票或憑證,均應依規定載明貨物之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並據實記載於帳簿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否則如因記載欠詳致進銷成本無法勾稽查核,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營業成本。該局過去曾查獲不少因進銷數量無法勾稽,例如僅載明「貨物乙批」,或進銷規格不同,例如進貨單位為「平方呎」,而銷貨單位為「公斤」,且無法換算勾稽而予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之案例。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取得或給予進、銷貨憑證,應注意依規定載明貨物之品名、數量規格等資料,並詳實記載於帳簿,以免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影響公司權益。
(資料來源:20020910 賦稅署)

◎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省遺產稅疑義

近來有一些廣告宣稱: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但可減少遺產稅稅賦又可以抵繳遺產稅。不過一般民眾在聴信之餘,仍需充足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始可於合法的範圍內達到節稅之雙重目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若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確有困難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固得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不過在適用上,仍應合法,免得遭補稅又要送罰得不償失。該局最近發現一個案例,被繼承人王君生前與他人訂約依公告土地現值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死亡前付清價款,因其買賣價金與一般市場行情不符,經深入查核後發現,出賣人於收取價款後約有九成資金回流至繼承人名下,其買賣合約書涉及虛偽不實,該案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節省稅賦,仍應以合法為前題,若因而造成逃漏稅,不但損失鉅額金錢,耗費的時間、體力、精神亦難以彌補。
(資料來源:2002091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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