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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4/10

內  容  索  引: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損失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折價損失,其尚未攤提之金額,應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並規定訓練期間及時數

◎其他措施

精  采  內  容: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損失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折價損失,其尚未攤提之金額,應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為維持上市、上櫃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盈餘分配侵蝕資本,損及股東權益,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及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台財融(三)字第○九一三○○○○五一號令,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於五年內攤提其出售不良債權損失或折價損失者,其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發生不良債權出售損失或折價損失與已攤提金額之差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資料來源:20020410 證期會)

◎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並規定訓練期間及時數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業務部門主管(含督導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三、本函發布前,屬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現任業務人員,如係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不須補行參加職前訓練,如係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到職而尚未參加職前訓練者,應於本函發布後半年內補行參加。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之現任業務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到職之業務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參加前開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參加前開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二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

五、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資料來源:20020410 證期會)

◎其他措施

一、本會八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前已核准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如擬適用新訂定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有關問題公司債之處理方式,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大會修約適用。

二、券商公會函報修正「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第七條條文乙案,本會八日准予備查。
(資料來源:20020410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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