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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八日核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興櫃股票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興櫃股票投資,應取得委任人同意後明定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始得為之。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興櫃股票之特性及其投資風險,並向委任人作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20020110 證期會) ◎台灣證交所函報因應上市公司分割後交易價格之訂定 台灣證交所函報因應上市公司分割後交易價格之訂定而修正「營業細則」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案,本會八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明訂上市買賣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後,恢復買賣首日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以及上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股票需調整減資後股上市買賣開始日升降幅度計算基準的情形。 (資料來源:20020110 證期會) ◎雙重國籍外僑獲配股利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在台設有戶籍,即使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一八三天,亦屬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如當年度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得時,應由發放股利之發行公司開立股利憑單。
該局查核某納稅人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某公司發放其股利一千五百一十萬餘元誤依非居住者身分,按百分之三十扣繳率扣繳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交納稅人申報所得稅,經該局通知發行公司改開股利憑單,更正應補繳稅額計減少一百二十九萬餘元。該局稱,自實施兩稅合一後,屬居住者身分之納稅人如當年度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得,於該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時,可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發行公司於發放股利時,如將屬「居住者」身分之股東誤填發扣繳憑單,將影響納稅人之權益至鉅。
該局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述說明,並請發行公司注意。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在台設有戶籍,即使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一八三天,亦屬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如當年度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得時,應由發放股利之發行公司開立股利憑單。
該局查核某納稅人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某公司發放其股利一千五百一十萬餘元誤依非居住者身分,按百分之三十扣繳率扣繳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交納稅人申報所得稅,經該局通知發行公司改開股利憑單,更正應補繳稅額計減少一百二十九萬餘元。該局稱,自實施兩稅合一後,屬居住者身分之納稅人如當年度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得,於該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時,可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發行公司於發放股利時,如將屬「居住者」身分之股東誤填發扣繳憑單,將影響納稅人之權益至鉅。
該局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述說明,並請發行公司注意。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時,並未主張受分配金額先行抵充本金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應先抵充利息,如有剩餘,再充本金。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時,並未主張受分配金額先行抵充本金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應先抵充利息,如有剩餘,再充本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在審理復查案件時,常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其於拍賣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時,所能分配之金額連本金都不夠,哪有利息收入呢?但經該局發現,問題出在納稅義務人在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時,並沒有主張就分配金額先行抵充本金,因此,法院所制作之參與分配表並沒有註明先抵充本金。
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抵押權設定,而在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或參與分配後,有受分配金額而沒有主張先行抵充本金的話,不論受分配金額有否超過本金,都應該將設定抵押權時所約定之利息︵如受分配金額小於約定利息則就分配金額︶,合併其他之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受到處罰。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扣免繳暨股利憑單網路申報,可採用簡易認證方式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辦理。由於財政部已大幅簡化網路報繳稅的身分認證手續,即扣繳單位及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單位)自即日起只要自行上http://www.itax.com.tw網站點選左方「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BAN)及負責人(或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字號(IDN)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配賦;本市會計師等代理申報業者,須以規定的「申請表」併同磁片檔,整批向事務所轄屬稽徵所申請密碼配賦。申報時,以帳號(BAN+密碼)將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資料,透過上述網址上傳完成網路申報,免再檢附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該局表示,申報單位如發現密碼無法取得,可向轄屬稽徵所收件人員查詢IDN,再上網取得密碼;如發現帳號已被申請使用,申報單位可再輸入稅籍編號,經比對正確後即可線上重新申請,系統則自動註銷前一申請帳號;申報單位如遺忘密碼,可線上申請密碼查詢,依提示之資料輸入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同,則系統即重設密碼後傳送至申報單位E-MAIL帳號內供使用。
該局特別呼籲:採用此種簡易認證方式,申請手續相當簡便,且可適用於「扣免繳暨股利憑單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請申報單位及會計師等代理申報業者踴躍辦理並採用網路申報。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授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性質不同,請扣繳單位注意分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而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兩者在課稅上有所不同,前者不得免稅,僅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而後者有十八萬元定額免稅。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分辨,如發現申報錯誤,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國稅局說,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尤其是企管顧問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呼籲: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在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注意分辨此兩類所得,如發現有申報錯誤,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前往所轄稽徵所辦理更正,俾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營利事業如有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予大陸地區股東或非境內居住者股東,應填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予大陸地區股東或非境內居住者股東,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而非股利憑單。而大陸地區股東及非境內居住者股東在我國境內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適用設算扣抵之規定,惟非境內居住者股東其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的稅額,則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國稅局並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予大陸地區股東或非境內居住者股東,除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外,並應於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時,一併檢附大陸地區股東或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惟如同一年度分配兩次以上時,應按分配次數分別填報,至於大陸地區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應依照股東屬個人與非個人分別編配序號,所得人統一編號有大陸地區之居民身分證者,以其編號之後十位數填註之,無居民身分證者,則第一位填9,第二位至第七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八至第十位空白(例:1925年6月15日出生,應填寫為9250615)。而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明細表亦應依照股東屬個人與非個人編配編號,所得人為個人時,為配合「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統一證號整合計劃」之實施,原稅籍編號改為統一證號,如持有之居留證之「統一證號」為十碼者,可以該統一證號填入,如為七碼者,亦可依舊制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及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填寫,如非個人無稅籍,本欄可免填報。其他各項欄位應依照規定填寫,其股利或盈餘淨額、可扣抵稅額,其合計數應與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相符。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檢舉逃漏稅雖是一件有益國家社會的好事,但千萬不要冒名檢舉,以免損人不利己。 檢舉逃漏稅雖是一件有益國家社會的好事,但千萬不要冒名檢舉,以免損人不利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檢舉逃漏稅是一項重要的查核漏稅管道,竭誠歡迎民眾提出檢舉資料,不過,如果冒用他人名義為之,對他人造成損害,可能因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而吃上官司,絕對不划算。
該局發現,某些民眾怕身分曝光遭報復而以他人姓名代替提出檢舉,或是與被冒名者有私人恩怨而故意冒名檢舉,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其實稽徵機關對於具名提出檢舉的案件,不管是否已經查核完竣,通常會在受理的一個月內先答覆檢舉人,因此,只要被冒名者一收到公文,冒名檢舉就會被察覺了。
南區國稅局再次強調,稽徵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的保密措施是相當嚴密的,民眾大可放心以真實身分提出檢舉,而且一旦查證逃漏行為屬實,只要符合現行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規定,尚可領到一筆檢舉獎金,民眾「免驚啦!」。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九十年度民眾對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臺灣團結聯盟等四個政黨之捐贈,在一定限額內可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民眾對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臺灣團結聯盟等四個政黨之捐贈,在一定限額內可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扣除,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十﹪,且扣除總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又該政黨須在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平均得票率,達到五﹪水準才可扣除,其超過前述捐贈者,報稅時均不得做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九十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到五﹪門檻之政黨,計有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臺灣團結聯盟等四個政黨,因此納稅義務人去年如有對上述四個政黨之捐贈,於今年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在限額內可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稅籍登記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雖依法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應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稅籍登記,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暨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雖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辦營業登記,免繳營業稅,但仍有給付薪資及各類所得之情事,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另外,該局同時呼籲,未辦理扣繳單位設立稅籍登記的執行業務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暨扣繳單位座落房屋稅單影本,逕洽所屬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辦理配號。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及幼稚園,其教職員薪資始可依規定免納所得稅 依照兒童福利法及托兒所設置辦法設立的托兒所及依據幼稚教育法設立的幼稚園,其教職員薪資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其經核准任用或聘雇有案之工友,不論其為編制內或編制外,亦可免納所得稅。至於不符合托兒所設置辦法及幼稚教育法設置的兒童托育中心或課後輔導班,其主任、保育員等人員薪資均不得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仍應申報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托兒所設置辦法及幼稚教育法對於托兒所、幼稚園之設立,均有嚴謹規範,非經依上述法規設立登記之托兒所、幼稚園,其負責人於給付教職員薪資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完成申報扣免繳憑單之手續,以免被罰。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兩稅合一制實施後,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在辦理盈餘分配時,如果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將可能導致營利事業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甚而遭到稽徵機關補稅與處罰。 兩稅合一制實施後,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在辦理盈餘分配時,如果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將可能導致營利事業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甚而遭到稽徵機關補稅與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的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且扣抵比率不得超過規定上限百分之三三點三三或百分之四八點一五。因此要求得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除了注意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正確餘額外,更要瞭解稅額扣抵比率的「分母」,乃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累積未分配盈餘」。該局爰特別彙整兩點精義,提醒營利事業:
一、 營利事業帳載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並不包括八十六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盈虧。因此,營利事業於八十六年度及以前年度呈現累積虧損時,即不可以自該累積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惟公司實際在分派年度盈餘時,仍應依公司法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彌補後帳載仍有盈餘可供分配,方可將營所稅額分配給股東扣抵綜所稅。
二、 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補繳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稅法規定列為盈餘分配,並調整八十六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要健全本身的會計制度,平時在財務收支帳務處理、文件、憑證取得上應更為審慎,期使財務會計及稅務會計能趨於一致,俾求正確計算適用的稅額扣抵比率,進而能在財務報告上誠實揭露可分配的抵稅權,為投資股東與公司權益創造「雙贏」的局面! (資料來源:2002011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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