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10

內  容  索  引:

◎問:土地移轉時,應依何種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

◎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保存憑證

◎經濟部推動「研發聯盟」有成-廠商簽約連袂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

精  采  內  容:

◎問:土地移轉時,應依何種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

答: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土地移轉時,應依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並依土地漲價總額之級距分別課徵40%、50%及60%之土地增值稅。

  另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得依土地漲價總額10%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土地所有權人,依10%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稅法相關條文:

第 12 條
本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 30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後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

第 31 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左列各項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二、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所稱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33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20011210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保存憑證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代書...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如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即得以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課稅,對執行業務者較為不利。
  該局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及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該局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某君為會計從業人員,其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依給付單位開立之扣免繳憑單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並未設帳記載其業務收支,經該局依查得之記帳案件資料按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某君不服,主張核定清單中,有數筆記帳案件之實收金額低於該局核定之收入標準,甚至未收取記帳費等情,申經復查結果,以其未設帳記載,致其主張無從加以審酌,仍未准變更。
  該局進一步表示,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設置帳冊,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稽徵機關即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因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往往較查帳核定為高,對執行業務者反為不利。九十一年度帳簿登記驗印工作,即將於本(十二)月十日起開始受理,該局特籲請執行業務者儘速前往該局轄區稽徵所辦理,並核實記載全年度收支及保存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核算實際應納稅捐,俾免徵納雙方不必要之困擾及爭訟。
(資料來源:20011210 賦稅署)

◎經濟部推動「研發聯盟」有成-廠商簽約連袂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

  為使台灣產業在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新經濟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經濟部技術處積極推動業界成立研發聯盟,加強同業及異業間產業技術整合,建立傳統產業與高科技產業技術合作機制。推動至今,已陸續通過十二項技術研發聯盟計畫,為表示對研發聯盟的重視,並鼓勵業界擴大參與,於今日由 部長林信義親臨主持,邀請參與研發聯盟計畫之四十六家執行廠商舉行聯合簽約,齊心為「技術整合、創新突破」,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而努力。

針對研發聯盟對產業發展帶來的影響,經濟部 部長林信義表示:「面對國際廠商關鍵技術的掌握及組織化的全球行銷體系,國內中小企業單打獨鬥或者中衛體系的小型聯合研發方式,已無法滿足全球化競爭環境;而歐美日各工業大國自施行產業技術研究整合計畫多年以來,藉由研發整合機制,密實結合產業上、中、下游整個價值鏈,加速了產業標準之擬訂、共用平台之建立、及異業技術的導入,證明對技術研發確有極佳效能。」;政府今以他山之石針砭國內產業氣虛之處,由經濟部技術處於今年三月配合「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及「振興傳統產業方案」等政府重大經濟政策,推動實施「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補助要點」,期望藉由提供先期補助經費形成聯盟誘因,鼓勵業界成立研發聯盟、建立傳統產業與高科技產業技術合作機制,並將產出結果進一步申請業界科專計畫,推動至今,已獲得國內許多產業大廠的行動支持,今日正式由裕隆汽車、旺玖科技、數位聯合電信、亞太燃料電池科技、穩懋半導體、星雲電腦、宣得公司、卜樂視公司、易鼎公司、聚隆纖維、景碩科技、中國廣播公司等十二家不同產業的聯盟主導公司,與各聯盟執行公司,聯合簽約,攜手共創產業競爭力。

目前經濟部技術處已陸續通過「燃料電池電動機車」、「III/V族半導體製程與設備研發」、「產業用寬幅型數位式噴墨印花系統技術」、「開放式Mobile Internet應用環境」、「車輛電子系統技術開發」、「COF模組之無膠可壓合PI雙面接通軟性電路板」、「數位電視共通平台」、「JAVA行動通訊機開發」、「高速塑膠光纖傳輸系統」、「永久再生抗菌超軟輕量複合機能性纖維」、「數位廣播產業技術」、「新世代藍芽有機基板材料技術」等十二項技術研發聯盟計畫案。除此之外,另有「第三代行動通訊研發」、「手持嵌入式作業平台」、「半導體製程設備零組件開發」、「光通訊產業聯盟」、「微機電顯示器技術」、「輕合金汽車零組件技術」、「低污染新形染料及合成樹脂製程」等十餘項研發聯盟亦陸續規劃成立中。相信透過民間的努力及政府的積極輔導,本計畫將促使我國產業技術研發工作日趨茁壯,開創台灣下一波經濟發展之契機。
(資料來源:20011210 經濟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