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90/01/10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9/01/10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資料來源:1990011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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