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5/04/01

內  容  索  引:

◎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營利事業,於計算102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應含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之數額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開跑囉!

精  采  內  容:

◎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二)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 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3) 臺中市:

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西區、南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北區及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大里區、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神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4) 臺南市:

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佳里區、善化區、新市區、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5) 高雄市:

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及前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苓雅區、前鎮區及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小港區及楠梓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鹽埕區及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及路竹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林園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2、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桃園市)部分:

(1) 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3) 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及龍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4) 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3、其他縣(市)部分:

(1) 市(即原省轄市):

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基隆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2) 縣轄市:

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及臺東縣臺東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3) 鄉鎮:

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苗栗縣苑裡鎮、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田中鎮、屏東縣潮州鎮、東港鎮、恆春鎮之墾丁路及墾丁路和平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資料來源:20150401 賦稅署)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營利事業,於計算102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應含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之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除本期稅後淨利外,尚應包含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保留盈餘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其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有關「其他綜合損益」係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因尚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範圍,應俟實現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於處分該資產時),始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然有部分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係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因該項目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就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之合計數為基礎,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該局強調,財政部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已增訂「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之稅後淨額」欄項,俾利營利事業能完整表達採用IFRSs之影響數額。惟因營利事業係於102年度首次導入IFRSs,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尚未及配合增訂相關欄項,其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之金額係彙整填報於累積盈虧欄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申報金額之正確性,切勿因一時疏忽,造成違漏情事。
(資料來源:20150401 賦稅署)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開跑囉!

五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來臨了!中小企業今年新增一項報稅利多,中小企業在103年5月20日起增僱本國籍員工,增僱員工的薪資除了可全數列為薪資費用外,如符合規定條件者,還可額外享受再增加30%薪資費用減除的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提升國內整體就業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103年5月20日修正時,增訂第36條之2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行政院後來在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經濟部也在104年2月16日公告這項措施的首次優惠適用期間是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宣示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正式上路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項優惠措施的適用對象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的事業,但不包括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條件包括:
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二、新設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年底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且其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四、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新設立者不受此限)。
國稅局同時指出中小企業不得適用這項優惠情形包括:1.提供增僱工作機會位於境外、2.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之性質、3.特定行業、4.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5.最近3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6.增僱行為未實質增加國人就業機會、7.屬惡意挖角之行為、8.最近3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且受行政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等。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如103年度要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必須在下(5)月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並檢附登記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以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20150401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