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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4/10/01

內  容  索  引: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適任條件與訓練時數等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

◎發布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令。(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

◎發布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號)

◎修正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財務報告目錄。(金管證審字第1030037893號)

精  采  內  容: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適任條件與訓練時數等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如下: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2、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以下簡稱查簽準則)第二條所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或國際電腦稽核協會所核發之國際電腦稽核師證書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聘任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其資格條件關於第一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稱公開發行公司相關經驗,得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外國企業相關經驗取代之;另關於第一點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符合查簽準則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得以有辦理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取代之。
四、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現任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如未符合第一點第二款之規定者,公司應令其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改善,或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五、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二)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者。
六、外國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依前二點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除法律常識課程外,得以參加國外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取代之。
七、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前揭各點有關內部稽核人員適任、應具備條件及進修時數之規定,於其職務代理人準用之。
八、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已參加初任訓練課程者,每年應持續進修十二小時以上;未參加初任訓練課程者,一百零四年應進修十八小時以上,一百零五年起每年應持續進修十二小時以上。若職務代理人轉任內部稽核人員,其轉任當年於代理期間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進修之時數,得充抵同一年轉任內部稽核人員應進修時數;若內部稽核人員轉任職務代理人,前述充抵進修時數之規定,亦同。
九、有關本會所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此外,設立滿二年以上之常設性訓練機構,其最近二年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者,亦得向本會申請為指定專業訓練機構。
十、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二0000四三九號令有關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時數,應符合第五點之規定。
十一、本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一00三三二三五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41001 證期局)

◎發布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令。(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申報一百零四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相關書件開始適用;本會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0九九00一六四三四一號令及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一000一四五一一號、第一0一000一三九0一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41001 證期局)

◎發布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號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設計及執行一百零四年度內部控制制度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一000一三九0號及第一0一000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41001 證期局)

◎修正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財務報告目錄。(金管證審字第103003789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37893號

一、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一百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三00一五二三一號令及本會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三00000九九一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資料來源:20141001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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