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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2/01/01

內  容  索  引:

◎問:財務報告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不實」責任應如何追究?

精  采  內  容:

◎問:財務報告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不實」責任應如何追究?

答:除證交法外,一般公司可遵循的求償程序如下:

1.先依「會計師法」第63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提報會計師有「會計師法」第61條規定「三、對財務
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之情事。

2.主管機關受理後,進入調查程序。

3.主管機關會要求「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

4.主管基官依調查結果,將調查報告送交「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5.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的結果要求賠償。

PS. 利害關係人可為「不實報表」年度的股東。

參考法條:

會計師法:
第 42 條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
為限。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43 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
避。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
或調閱。

第 48 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
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
告。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 61 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 63 條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
委員會懲戒。
(資料來源:2012010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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