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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2/01

內  容  索  引:

◎創業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疑義。

◎租稅行政訴訟案之會計處理。

◎外幣無本金交割遠匯 (NDF) 與換匯換利交易(NTD/FCY CCS)之疑義

◎可轉換公司債誘導轉換之疑義。

◎合建分屋換入房屋嗣後出售利益之處理。

精  采  內  容:

◎創業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疑義。

Q:創業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目的與一般公司不同,是否得採市價法評價?

A:創業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處理與一般公司尚無不同,至於市價法之採用,應係其內部績效之評估方式。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段第2項規定,創投事業所持有僅具重大影響力但未達控制能力之長期股權投資,若於原始認列時,即指定公平價值變動認列入損益,或分類為交易目的者,不適用本公報,而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80201 會計人電子報231)

◎租稅行政訴訟案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於申報民國90年度及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原列各該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等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惟經稅捐稽徵機關分別於95年間認定無法證明列報之各項費用乃為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為由,全數未准適用投資抵減。

二、甲公司因不服前項核定,乃委託簽證會計師依法向財政部國稅局提起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由於各年度申請復查之金額影響頗大,國稅局內部尚未取得一致之共識而遲遲未能做成復查決定。

三、因各年度列報之部份研發部門人員之薪資可能仍會被國稅局認定未符合專業人員而未准適用投資抵減,甲公司乃於民國95年度財務報表先行估列可能補稅之金額,其餘可能之影響俟行政救濟確定時再做處理,且已於民國95年度及以後各期報表揭露有關前述行政救濟情形。

試問上述會計處理原則是否適當?

A:關於此租稅爭訟事項,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9段之規定係屬或有損失,故其會計處理應依該公報第15段至第17段之規定辦理。嗣後於行政救濟結案年度,如原估列入帳之金額與行政救濟結案金額不同時,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080201 會計人電子報231)

◎外幣無本金交割遠匯 (NDF) 與換匯換利交易(NTD/FCY CCS)之疑義

Q:無本金交割遠匯(NDF)與換匯換利交易(NTD/FCY CCS)之會計處理?

A:無本金交割遠匯(NDF)與換匯換利交易(NTD/FCY CCS)係屬衍生性金融商品,故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揭露其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20080201 會計人電子報231)

◎可轉換公司債誘導轉換之疑義。

Q: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因股市下跌,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因而向下修訂轉換價格,且轉換價格不會再回升。若於轉換價格降低後申請轉換者,是否仍屬誘導轉換?

A:

一、誘導轉換係指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條件於發行後變更,以更優惠之條件誘使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提早轉換。誘導轉換之方式通常包括:

  (1)增加轉換股數(即降低轉換價格),

  (2)發給額外之認股證,

  (3)發給現金或其他資產等。

  惟公司債持有人若逾誘導期間未行使轉換權利,則轉換價格又將回升或優惠條件消失。

二、問題所述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按原發行時之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由於若逾期不行使轉換權利,轉換價格不會再回升,且管理當局對此重新訂價模式無裁量權,故此種轉換價格下降非屬管理階層意圖誘導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行使轉換權利,非屬誘導轉換。
(資料來源:20080201 會計人電子報231)

◎合建分屋換入房屋嗣後出售利益之處理。

Q:
一、甲公司為一非營建業之上市公司,惟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

二、甲公司提供一原列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與乙建設公司合作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商業大樓,二年後該商業大樓完工交屋,甲公司依合建合約交付土地,取得房屋,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及本會(83)基秘字第119號函規定,認列交換利益。

試問 嗣後甲公司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出售與乙建設公司及其他第三者,則該出售利益應如何處理?

A:由於甲公司交易之土地原列固定資產項下,且該交易非屬其自行規劃、興建、出售者,故合建分屋後再將交換取得之房屋及同筆未換出之土地出售時,仍應視為處分固定資產。
(資料來源:20080201 會計人電子報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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