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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於經核准公開上市後,其科目歸屬處理。 Q:甲公司投資一未上市公司乙公司之普通股,並將其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乙公司順利上市後,甲公司是否應將乙公司股票投資重分類?
A:因乙公司上市後其股票之公平價值已變為能可靠衡量,故甲公司應將乙公司股票投資重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改依股票之公平價值衡量。 (資料來源:20071001 會計人電子報213) ◎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之登記業務為電子零件產品製造買賣,乙公司之登記業務為電子零件產品買賣。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承作電子產品來料加工業務,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
一、公司與其他企業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所有權或風險是否移轉之判斷請參考本會(87)基秘字第076號函。
二、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之加工交易,若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不應作為進銷貨處理,應視其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判斷其係為產品融資合約、原料加工或其他類型之交易。 (資料來源:20071001 會計人電子報213) ◎股東放棄股東往來及建設公司與租賃公司對開發票等問題。 Q:一、屬於中小企業之建設公司,於開發工地之初,除銀行借款之外,部分資金乃向股東借款而來,此筆資金遂貸記「股東往來」科目。嗣後股東自動放棄帳列之股東往來債權,此舉頗類似股東對公司的一筆捐贈。
二、建設公司以已投入工程之材料為標的物和租賃公司對開發票,以遠期票據換取現金,(例如:建設公司買進材料一百萬元並投進工程之後,將此批以在建工程型態存在之材料,開發票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租賃公司隨即加價賣給原建設公司並取得票據。)此交易實際上係融資關係而非買賣關係。
試問:
一、股東自動放棄帳列之股東往來債權是否比照贈與財產給公司,轉列資本公積?或認列其他收入合併累積盈虧?
二、建設公司以遠期票據向租賃公司換取現金,該差額是否可轉列利息支出?
A:一、股東放棄帳列之股東往來債權,若係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則性質上屬於股東對公司之捐贈,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八十五段之規定,列為資本公積。
二、建設公司將在建工程型態存在之材料賣給租賃公司,隨即又由租賃公司加價賣回原建設公司,就經濟實質而言,此乃屬產品融資安排而非買賣關係,故建設公司所收取之現金與其應付票據票面金額間之差額,應列為應付票據折價,按利息法分期轉列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20071001 會計人電子報213) ◎地下電線電纜之地主補償費是否應資本化問題。 Q:
甲公司因在鎮公所徵收之土地上埋設地下電線電纜,遭居民抗爭而支付地主補償費新台幣八佰多萬元,此筆補償費支出可否列為電氣設備?
A:
甲公司因在鎮公所徵收之土地上埋設地下電線電纜,遭居民抗爭而支付地主補償費新台幣八佰多萬元,非使電氣設備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而合理之支出,不應列為資產之成本,而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資料來源:20071001 會計人電子報) ◎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一、為使處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有一致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稽徵機關為處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得設立預先訂價協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 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1.局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2.副局長。
3.審查一科科長。
4.局長指定之有關人員四至十二人。
(二)委員會由審查一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負責相關作業之綜理協調。執行秘書得指派具專業能力之人員組成審核評估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兼任組長,辦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
三、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於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期限,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四、稽徵機關受理預先訂價協議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稽徵機關接獲上述申請後,應由審核評估小組於一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經同意受理者,應於申請人提供規定之文件及報告後,進行審核評估。
(二) 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提供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審核評估,並作成結論。如稽徵機關因情況特殊須延長審核評估期間者,應於前述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六個月。但涉及租稅協定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者,不在此限。
(三) 審核評估小組完成審核評估後,應撰寫審核評估報告提委員會審議,如申請人之交易對象涉及其他稽徵機關管轄者,應先洽其他稽徵機關於一個月內提供意見,由審核評估小組併同審查,並將審查結論通知其他稽徵機關;如其他稽徵機關對審查結論有異議者,應於二個星期內提出建議,並由受理之稽徵機關召集會議協商解決。
五、申請人於預先訂價協議尚未達成協議前,如發生影響預期交易價格或利潤之重大因素,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書面告知該管稽徵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送交修正後之文件、報告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協議程序。
六、申請人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後,於申請之交易所涵蓋之第一個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遷移至其他稽徵機關轄區者,該申請案應由原受理之稽徵機關移送遷移後之該管稽徵機關繼續審查完竣及簽署協議,並將結果副知原受理之稽徵機關;其於申請之交易所涵蓋之第一個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遷移至其他稽徵機關轄區者,該申請案應由原受理稽徵機關審查完竣及簽署協議,並將結果副知遷移後之稽徵機關。
七、申請人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延長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期間者,應由該管稽徵機關之審核評估小組進行審核評估,並作成結論。
八、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經提報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將結論作成紀錄簽報局長,由局長或其授權簽署人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內容(格式如附件貳),與申請人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如作成無法達成協議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九、稽徵機關與申請人於簽署協議後,如就協議內容發生爭議者,應由該管稽徵機關查明事實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者,申請人或稽徵機關得向財政部申請協調,如經協調後仍無法接受協調結果,雙方得合意終止本協議。 (資料來源:2007100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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