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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5/01

內  容  索  引:

◎鋼鐵業營業前費用之會計處理。

◎用以收回特別股之盈餘,得否再用於分派股利。

◎製造商將產品出售再租回,再轉租予客戶,有關損益之認列。

◎編製現金流量表時,有關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之分類。

精  采  內  容:

◎鋼鐵業營業前費用之會計處理。

Q:鋼鐵業建廠期間之營業前費用得否予以遞延?

A:就目前會計學理而言,處於建廠期間之企業,其會計處理原則與正常營業中之企業並無不同,仍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劃分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亦即,一筆支出是否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不因企業是否已正常營業而有不同標準。營業前費用除具有未來經濟效益者外,均應作為當期費用處理,列示於當年度損益表費用項下。故鋼鐵業之營業前費用,例如有關建廠期間之利息資本化與建廠有關之直接必要成本等宜列為廠房設備資產,其餘則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20070501 會計人電子報191)

◎用以收回特別股之盈餘,得否再用於分派股利。

Q:公司依公司法第158條之規定,以盈餘收回特別股後,該帳列之盈餘可否再經股東會決議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A:就會計學理而言,公司贖回特別股一般係動用現金贖回,除贖回價格高於原發行價格部分沖轉累積盈餘外,餘與累積盈餘科目並無直接關連,因此,沖轉後之帳列累積盈餘餘額,仍可經股東會決議用以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資料來源:20070501 會計人電子報191)

◎製造商將產品出售再租回,再轉租予客戶,有關損益之認列。

Q:
一、製造商甲為融資之需要,先將其所產銷之產品售予融資公司乙,再以合於資本租賃之條件租回,然後再以合於資本租賃條件轉租予客戶丙。

二、本交易共分三階段:

1.甲售乙產品。

2.甲向乙租回(資本租賃)。

3.甲轉租丙(資本租賃條件與第二階段同)。

試問:製造商將產品出售再租回,並予以轉租,租回與轉租間並無利潤,實質上是否應視為銷售型租賃?其銷售時,遞延利益是否僅限於現金銷售價格與應收租賃款之差額?

A:
製造商為融資之需要,將其所產銷之產品售予融資公司,復以合於資本租賃條件再租回,再以合於資本租賃條件轉租予客戶,若售後租回與轉租同時簽約,且該兩項租賃契約條件相同,亦即租回及轉租間並無損益,則實質上可視為銷售型租賃,於資產出售年度認列出售損益。
(資料來源:20070501 會計人電子報191)

◎編製現金流量表時,有關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之分類。

Q:
承包工程及承租電話、保管箱所支付之保證金、證券商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券商錯帳墊款買入證券之暫付款、應收代買證券價款及應付代買證券價款,以及指定用途基金於編製現金流量表時,應列為營業活動、投資活動或融資活動項下?

A:
凡是與損益決定有關之項目應列入營業活動項下,非屬列入營業活動之資產應列入投資活動,而非列入營業活動之負債應列入融資活動。故承包工程及承租電話及保管箱所支付之保證金應列入投資活動,券商錯帳墊款買入證券之暫付款應列入投資活動項下,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列入投資活動項下;應付代買證券價款應列入融資活動項下,指定用途基金應列入投資活動項下。
(資料來源:20070501 會計人電子報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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