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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不動產投資應否提列折舊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93)基秘字第237號
主旨: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不動產投資應否提列折舊疑義。
問題背景
甲公司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標的為兩棟辦公大樓以及一棟集合住宅。另依據該條例第28條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訂每年強制分配基金收益比例為100%。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6條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至少應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就一般不動產鑑價實務而言,資產於重新評估價值時,業已考量相關折舊費用,如在會計處理上再提列折舊費用,則將導致折舊費用重複計提,可能影響基金收益每年強制分配數。
會計問題
甲公司所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不動產投資,在其信託帳上是否得免提列折舊。
解釋函內容
來函所述甲公司係可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業,信託帳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並非甲公司所擁有,而係受益憑證投資人所共同擁有。甲公司若定期(例如每三個月)將帳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以公平價值重行衡量入帳,若其公平價值已考量相關折舊費用,則無須再於信託帳上提列。惟主管機關另有其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10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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