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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7/01

內  容  索  引:

◎依權益結合法合併之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是否追溯重編疑義

◎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修例規定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

◎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得將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

精  采  內  容:

◎依權益結合法合併之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是否追溯重編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一六三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依權益結合法合併之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是否追溯重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91)基秘字第202號函釋,金融機構欲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並以其流通在外全部股份與金融控股公司轉換股份時,若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就其性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本會(85)基秘字第220及221號函有關權益結合法之規定理。另依本會(90)基秘字第079號函釋,公司合併採權益結合法處理,因視為自始即已合併,故於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予追溯調整。

二、以權益結合法合併時,參與合併之子公司對與合併後主體資產或負債類似之資產或負債可能採不同會計原則處理,若改變會計原則對參與合併之子公司而言更為適切,則其可能將帳列金額調整至與合併後主體相同之會計原則。在權益結合法下,為使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與合併後主體一致而作之會計原則變動,合併時,各參與合併子公司之個別財務報表即應予追溯調整,並於會計原則變動年度附註說明變動之原因及其對各年度損益之影響。

三、來函所述P金融控股公司與S公司之合併換股,若依(91)基秘字第202號函規定係按權益結合法處理,則S公司為使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與合併後主體一致,而將出售不良債權損失之處理方式加以改變,在個別財務報表上應予追溯調整;而P公司係視為自始已對S公司採權益法,故亦應就此會計原則變動在個別財務報表上追溯調整。

四、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7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修例規定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

關係法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5條、第36條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7.1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
主旨: 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
一、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依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20050701 賦稅署)

◎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得將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

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

一、營業人於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得向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將其已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應於網頁公布核准機關及文號),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
二、本作業規定之營業人,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二)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三)前一年度之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四)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年度決算係經審計部審定。
(五)提供新臺幣五百萬元保證金。
三、營業人依第一點規定申請獲准後,將其已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者,視為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交付買受人。
四、營業人將已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依第一點規定辦理交付,買受人仍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營業人應即將統一發票收執聯寄送買受人。
五、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事項,應以媒體儲存,並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年限保存。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要求提示相關憑證資料時,營業人應免費列印提供查核。
六、保證金由營業人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向所在地國稅局提供。營業人申請退出本作業或本作業停止時,由國稅局就所繳納保證金剩餘部分無息發還。
七、營業人除應買受人要求已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者外,應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十日內,將當期中獎統一發票之收執聯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買受人,以供兌獎,且須將上開作業於銷售網站明顯處告示;同時應於開獎後五日內將該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中獎明細資料,依獎別分別錄製成媒體檔案遞送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電作單位。
八、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於十五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屆期未辦理者,主管國稅局得以保證金辦理賠償或償還,並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九、營業人參加本作業,已確定應補徵之營業稅款及罰鍰,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主管國稅局得以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抵繳,並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十、營業人參加本作業,如有不符合或違反相關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主管國稅局得廢止其資格。
十一、本作業規定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相關系統建置及相關法規修正完成後,由財政部廢止之。相關事項改按該平台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070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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