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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限提供帳證備查者,如何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之各種帳簿、憑證,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接到稽徵機關之調帳通知函,應依據該函敘述之內容及期限,提示相關帳簿、憑證備查,如拒不提示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若部分未能提示,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又如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遷移地址,而未依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導致調查通知函無法送達,嗣經公示送達(即刊登報紙公告)後,仍未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者,亦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國稅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擅自歇業後,對於稽徵機關通知之調查文書,常不予理會,等收到補稅通知才要求處理,造成困擾。因此,該局呼籲各營利事業,若名稱、地址、負責人等有所變更時,應確實在15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影響權益及遭處罰鍰等損失。 (資料來源:20050401 賦稅署)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牌照稅 94年各型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起開徵,財政部提醒民眾,家人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全國各稅捐處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若符合規定,則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次年期起就不會再收到牌照稅繳款書了。
據財政部表示,專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依稅法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時,車輛必須為其所有,每人以一輛為限;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時,同一地址之親屬所有之車輛,每戶以一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必須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因為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所以該部特別提醒符合規定的身心障礙者或其親屬,應儘速申辦。辦理免稅所須證明資料如下:
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時: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私章
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時: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行車執照、車主私章 (資料來源:20050401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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