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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1/01

內  容  索  引:

◎台幹在大陸地區申報所得稅說明

精  采  內  容:

◎台幹在大陸地區申報所得稅說明

現大陸台商普遍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依目前各地稅局對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核定狀況,大陸台商申報個人所得似有所偏低。從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的查核動態來看,力度也在不斷加強。所以大陸台商 ( 台幹 ) 在申報個人所得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及如何合理做避稅規劃應引起大陸台商的關注。


  一、近期查核動態: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4年3月5日發出的“第27號文件”規定,各地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臺人士) 或扣繳義務人要在2004年6月底前自查補報,申報以前年度未繳稅款,除依法補繳稅款外,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免於罰款和追究刑事責任;在上述期限內外籍人員仍不主動補稅的,對其長期瞞報、虛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以欠稅款0.5-5倍的罰款。

  二、大陸台商 ( 台幹 ) 在申報個人所得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

  1. 參與公司生?管理的台幹,應考慮在大陸以符合當地稅局核定的薪資水平申報比較正常合理,較不會被稅局要求重新調整以前申報。若被稅務機關認定?申報偏低,隨後調增的外籍員工薪資無法再以公司費用補入公司帳。

  2. 總經理薪資應調整至接近正常水平,約8,000元 / 月- 10,000元/ 月左右。

  3. 其餘台幹參照總經理的申報適當調整,職務愈高,支領薪金要相應調高。

  4. 已經入帳之外方人員, 若欲按稅局的認定行情狀況作調整,則要補個人所得稅;若不打算調整則可建議朝向建廠初期,人員尚不穩定工作量少、傳統?業等方面去解釋說明,應屬合理。

  5. 未來不增加台幹個人所得稅的可入帳的合法支出(列舉如下),要充分利用。

  外籍個人( 含台幹 )在大陸取得符合以下條件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內容: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說明: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確認免稅。

  (2)內容: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說明: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同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3)內容: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說明: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複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4)內容: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說明:但僅限於外籍個人在中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且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影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給予免稅。

  (5)內容: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說明: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費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6)內容: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說明:目前暫免征。在大陸加入世貿後,此項變化值得密切注意。

  6. 出差伙食補助費和誤餐費不計入所謂工資總額,即以目前個人所得稅規定不計入納稅所得計算基數內。

  (1)、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屬於納稅人工資、薪資所得專案,不征個人所得稅。

  (2)、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次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合法降低台幹在大陸的稅負,台商企業對於福利部分應儘量避免以現金補貼(含依職務高低之定額補貼) 而應改采實報實銷或非現金形式支付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回台探親費(一年2次)、子女教育費等;而目前大陸財政部門尚未訂明企業出差伙食補助費和誤餐費的標準,若貴司考慮適當增加當地費用,可以自行依實際狀況訂明境內外標準,通過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報稅局備案。

  三、長駐台幹合理的避稅規劃:

  1.居住滿五年的外籍個人等同于大陸居民納稅人,要全球課稅。

  2.滿五年是指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均居住滿一年,不含臨時離境。

  3.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4.若長駐台幹在時間上可以配合的話,建議在住滿五年後的第六年中,安全一次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超過90日的離境,以切斷連續納稅年度的認定。實務中,對普通台幹,因?大陸稅局無法查到其境外所得(含財?租賃所得等),全球課稅不易做到。
(資料來源:2005010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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