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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廠房土地因政府徵收所領取的補償費課稅疑義 營利事業之廠房土地因被政府徵收,其所領之補償費應否列為所得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
(一)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至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41201 賦稅署) ◎購買外國勞務未依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遭補稅處罰六百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向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業人購買勞務所給付之權利金、技術報酬金等,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最近查獲某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九十一年度給付國外之技術服務費計新台幣十一億餘元,於該年度結束,將全年所收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時,漏未將該筆技術服務費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繳納,遭該局補徵所逃漏營業稅額及罰鍰計六百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呼籲,年度趨近終了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反規定遭受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2004120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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