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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申請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答: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除免辦理按期之營業稅申報外,餘扣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等,仍應按時申報。
相關解釋函令如下:
第71條 (結算申報)
【釋示函令】
第11則 -- 暫停營業仍應結算申報其折舊費用不得遞延提列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生之折舊費用,並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
(財政部68/11/22台財稅第38268號函) (資料來源:2004090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也可以辦理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即所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其所屬之土地發生移轉時,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憑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向土地所轄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土地,並要享受一生一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為無法提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房屋坐落的基地號,為保障納稅人之權益,財政部最新解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憑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來予以認定自用住宅用地基地地號。所以,如果未曾使用自用住宅用地,而且符合一年內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的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屬的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仍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20040901 台北市稅捐處) ◎國稅局提醒!中秋節犒賞員工,別忘辦理扣繳 中秋佳節即將來臨,依照傳統習俗,公司行號都會發放中秋節獎金或實物,犒賞員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單位,要記得幫員工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發給員工的獎賞,包括現金、禮券、及實物禮盒等均屬非固定薪資所得,如併入當月薪資給付時,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未合併於當月薪資所得給付或以禮品等實物發放,應以購入價格或自行生產成本計算,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六,但應扣繳稅款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可免予扣繳。
國稅局強調,中秋節獎金禮品若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不用扣繳稅款,但應於明年一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填發給員工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20040901 賦稅署)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財政部近期檢討有關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之收入課稅相關規定,並作成解釋如下:
一、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說明,由於現行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補助款,並無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之補助款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財政部曾以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六三四五號函規定,合作社(場)接受政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應列入該社(場)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列折舊,並以費用列支。另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00七三七六四八號函亦規定,台灣省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各級政府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作為市場增置擴充產業設備經費,屬全年收入總額之一部分,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補助款雖應依法課稅,惟其所接受之補助如係主管機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該補助款經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二十五%之所得稅後,將減少補助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近來,合作事業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向該部建議,有關政府購建折舊性資產之補助款,其認列收入之時點應可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由於上開公報有關「與折舊性資產有關之政府補助款,宜列為遞延收入,按該折舊性資產之耐用年數分期認列為收入」之規定,尚符合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又可縮短財務會計準則與稅務法令之差距,該部爰參照上開公報之規定,重行核釋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專案補助款之認列方式。 (資料來源:20040901 賦稅署)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合併前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計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繳納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藉由企業併購提昇經營績效已成趨勢,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額係屬消滅公司之稅額,如消滅公司在解散前已實際繳納者,應計入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存續公司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若消滅公司在合併前之稅額未及在解散前繳納者,該應納之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負繳納之義務,由於上開之稅款確係由存續或新設公司繳納,依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三一七三號令可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資料來源:20040901 賦稅署) ◎公司出讓股票與員工可彙總繳納代徵之證交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員工優惠認股或公營事業轉民營化者,直接出讓該公司之股票與員工,買受人應依法代徵之證券交易稅,准按買受人戶籍地址所在地縣市別彙總繳納,並於彙總繳納後,將該繳款書影本連同交易資料明細表函送買受人所在地國稅局核辦。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來公營事業陸續民營化及公司辦理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之情形增多,因認股員工眾多,為便利證券交易稅繳納作業,可按買受人戶籍地址所在地縣市別彙總繳納證交稅。該局並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股務之公司,以媒體申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資料,以節省人力物力及縮短處理時程。 (資料來源:20040901 賦稅署) ◎申報輔導達六個月以上,仍未申請登錄興櫃者,本中心應終止其輔導申報 一、「申報輔導達六個月以上,仍未申請登錄興櫃者,本中心應終止其輔導申報」之規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即將開始實施。
二、考量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登錄興櫃前,尚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則其既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櫃同意函之申請者,於其申請未有確定結果前,此段期間自不宜歸責於該等公司,縱使已達六個月之期間,仍宜暫時排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即本中心暫時不終止其輔導申報。
三、需俟其有確定結果後,若其已獲得同意函之核發,則其即應申請登錄興櫃,否則,本中心應終止其輔導申報;若其未獲得同意函之核發,則其即無法申請登錄興櫃,本中心應終止其輔導申報。四、至於本中心控管何時「其有確定結果」,則將透過其已提出同意函申請之相關證明,據以聯繫該申請案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承辦人,以密切掌握該申請案之具體進度及最後結果。 (資料來源:20040901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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