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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附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並洽請專家出具具體可行之評估意見 為強化控管公司債違約風險,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期會)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發布通令規範,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請)發行公司債(含國內外普通公司債、國內外轉換公司債及國內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附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並洽請主辦證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出具具體可行之評估意見;主辦證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出具未具體可行之意見者,證期會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資料來源:20040701 證期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新聞稿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依該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正式成立,我國的金融監理制度正式邁向一個銀行、證券、保險合併監理的新里程碑。該會會址位於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四樓,第一任主任委員由前台糖董事長龔照勝出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前財政部常務次長張秀蓮出任,其他委員包括黃顯華、呂東英、凌氤寶、李賢源及吳琮璠。該會下設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及檢查局等四局,並於會本部下設綜合規劃處、國際事務處、法律事務處及資訊管理處等四處。金管會各委員學經歷簡介如後附件。
金管會成立後,原隸屬於財政部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理工作,均自財政部移出由該會負責,實現金融監理一元化,提供更有效率、更有效能之金融監理服務品質,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
金融產業之效率與健全與否,對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因此金融監理制度也一直受到各界的關心。政府一向致力推動金融改革,金管會的成立,主要是著眼於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已有跨業整合現象,而國際間之金融監理趨勢,包括英國及鄰近的日本、韓國,為配合金融體系結構改變,以及經營環境多元化之需要,均已設立了一元化的金融監理主管機關。
依據新上任的金管會主委龔照勝的理念,未來該會監理重點如下:
一、自由化與國際化,讓我國的金融規範與制度能與國際接軌。
二、立法從寬、執法從嚴,讓我國的金融產業變成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三、建構以服務導向為主的金融管理文化,協助金融機構提升獲利能力及改善資產品質。
四、積極加強內部組織功能的整合,以及不同金融業別在法規面的整合。
五、與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加強溝通合作,並加強與業者溝通,使金融環境更為健康而有效率。 (資料來源:20040701 證期局) ◎開放單一上市(櫃)公司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原上市(櫃)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新設控股公司上市(櫃),該新設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30127783號
一、單一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原上市(櫃)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上市(櫃)作業程序後始得上市(櫃)。
三、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六四八三九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20040701 證期局) ◎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930118406號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傘型基金),其相關規範事項如下:
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傘型基金下之子基金,其區隔如下:
(一) 股票型基金:以投資地區為區隔。
(二) 平衡型基金:以持有之股票及債券上下限比例為區隔。
(三) 組合型基金:以不同類型子基金之投資比重為區隔。
(四) 保本型基金:以保本比率為區隔。
(五) 指數型基金:以追蹤、複製或模擬不同指數表現為區隔。
前述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類型基金或交叉組合前開各類型基金。
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 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經理公司自行訂定。
四、基金之發行計畫應增列各子基金間之關聯性、資產配置理念及風險之區隔,並分析比較其異同點。
五、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規範:
(一)應彙編製作一本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編製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六、每一子基金之基金經理人配置規定如下:
(一) 組合型、指數型基金:每一子基金應配置一個基金經理人。
(二) 股票型、平衡型基金:每一子基金應配置一個基金經理人,惟其成立後條件符合本會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九一0一二八四五六號函「一個基金經理人得管理二個基金,其規模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之規定時,得另案申請一個基金經理人兼管二個子基金之資產。
(三) 保本型基金:資產配置先期確定之保本型基金得共同配置一個基金經理人,且基金規模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令規定申請募集傘型基金,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向本會提出申請案件尚未經核准者,本會得不核准其案件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20040701 證期局) ◎消滅公司續任員工退職所得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遭註銷解散成立新公司,該消滅公司之員工繼續留任新公司,其在消滅公司服務年資不得併計新成立公司服務年資,應按該二公司之服務年資分別計算取自各該公司之免稅退職所得。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某君配偶先後服務於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改組後成立之台灣公司,並分別取得該二公司之退職所得,惟某君於辦理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未依公司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得額申報,自行將其配偶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退職所得申報納稅。案經該局查獲,以該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灣公司,分屬不同之法人主體,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予以補徵稅額。某君不服,主張不論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灣公司,該二公司實質組織之同一性並未改變,退職所得依其配偶前後服務年資合併計算(即受雇公司改制前、後年資合併計算)應課稅之退職所得為零元等理由,申經該局復查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予以駁回。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亦持與該局相同見解,駁回其訴。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所稱之退職服務年資僅指給付退職所得單位之服務年資,若同時取得之其他單位之退職所得,亦應分別按各自之服務年資計算,不得併計,並應按該給付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因漏報遭處罰鍰。 (資料來源:20040701 賦稅署) ◎ 九十三年六月起申報營業稅增加三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九十三年六月起營業稅申報資料委外登錄項目,增加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扣抵聯、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兼營營業人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等三項,請營業人自九十三年六月申報九十三年五月銷售額資料起,就下列規定事項配合辦理:
一、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扣抵聯:請按憑證類別、月份別分別裝冊編號。每一百張裝訂一冊,不足一百張者仍裝訂一冊,並依序編號,每冊應加裝封面,每張憑證稅額逾五百元以上者使用白色封面,稅額五百元以下者使用藍色封面。
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營業人有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者應自申報九十三年五月份營業稅起,填寫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一式三聯,其中收執聯由營業人自行留存,申報副聯連同申報聯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
三、兼營營業人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者應將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申報聯黏貼於申報書背面俾連同申報書送交登錄。
四、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人在申報期限內得跨區申報,上開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可直接送代為收件單位轉交。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申報九十三年五月份營業稅起配合上開事項辦理,如仍有其他疑義,歡迎向該局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資料來源:20040701 賦稅署) ◎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係先收款後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寄送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始據以交付郵購貨物者,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至遲應於收到郵局上項單據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係先行郵寄貨物,然後以郵政劃撥收款者,發貨時已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發貨時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買受人合意始匯寄貨款者,可於發貨時先不開立統一發票,俟收到郵局寄送之通知單據後,於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即可。 (資料來源:20040701 賦稅署) ◎合併後存續公司繳納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核釋,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規定,繳納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額係屬消滅公司之稅額,如消滅公司於解散前已實際繳納者,應計入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由存續公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惟消滅公司在合併前之應納稅額,如未及在解散前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規定,該應納之稅額,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由於上開稅款確係由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繳納,應可由該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該部爰明確發布首揭解釋,以利徵納雙方據以遵行。 (資料來源:20040701 賦稅署) ◎營利事業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則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轄區內一家營利事業,於九十年度購入一筆房地,皆閒置未使用,乃將該等土地本期之借款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九款但書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八0五四號函釋,將借款利息按該土地成本占房地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金額,自其列報之利息支出項下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指出,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乃係基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蓋其利息係為投資土地成本,於土地尚未供營業使用前,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利息支出不可列為當年度費用,而須於土地出售時,始得列將其列為費用抵減。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如有出租之情形,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得於該土地租金收入之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其餘利息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40701 賦稅署) ◎中央健康保險局撥付醫療費用予醫療院所,屬其執行業務所得 近來中區國稅局陸續接獲民眾詢問參與「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基層醫師至醫療缺乏地區服務獎勵試辦計畫」之支援醫師報酬如何報稅疑義,該局特地提出說明。
該局表示,前述試辦計畫相關醫療費用係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直接撥付予參與計畫之醫療院所,屬該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至各專科支援醫師於該醫療院所獲取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應視雙方訂定之契約,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事實情況認定。
為避免受僱醫師取得酬勞誤以駐診拆帳之執行業務所得列報,該局重申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報酬屬薪資所得,如除訂有底薪外,再另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者,係該受領醫師因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亦屬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20040701 賦稅署) ◎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相關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相關之課稅,得依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六六0二號令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業經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六六0二號令發布在案(附件一)。上開核釋係以「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庫藏股票者」為適用對象,但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也會發生下列購買庫藏股票之情形:
(一)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特別股。
(二)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三)因股東反對公司重要行為(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者,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四)因股東反對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五)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其股份。
由於公司法對於庫藏股票的收買、轉讓及註銷等規定均有明確的規範,而且該等庫藏股票收買、轉讓及註銷的會計處理,亦應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第三十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辦理。與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的庫藏股票轉讓或註銷時的情形相同,故其課稅規定應一致處理,爰明確核釋依公司法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得依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六六0二號令規定辦理。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六十六 條 之 四 , 所得稅法 第 六十六 條 之 九
關係法令: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2.12.4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
摘要: 上市、上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
主旨: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如下:一、庫藏股票交易(庫藏股票之轉讓或註銷)屬證券交易,惟該交易之溢價,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及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三0六二五0號函規定,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範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於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段及第十三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自本令發布日起,庫藏股票交易之損失,依前述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於庫藏股票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沖抵之未分配盈餘×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四、上開計算公式所稱之稅額扣抵比率,係指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之比率;該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應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 (資料來源:20040701 賦稅署) ◎關於 媒體刊登會計師祝賀公司上市、櫃之廣告乙節,係違反本會所公布實施「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三號『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第三條」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0九三0四三四號
附件:無
主旨:關於 媒體刊登會計師祝賀公司上市、櫃之廣告乙節,係違反本會所公布實施「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三號『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第三條」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職業道德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次委員會議、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三次委員
會議,及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第六屆第十一次理事會議等決議辦理。
二、按本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九二)全聯會字第三四二號函:「公布修正本會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三號『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乙件,依該號公報第三條「會計師不得利用廣告媒體刊登宣傳性廣告,但開業、變更組織及遷移啟事以及會計師公會為有關會計師業務、功能等活動項目所為之統一宣傳,不在此限。」之規定,媒體上刊登會計師祝賀公司上市、櫃之廣告,應屬違反其規定。 (資料來源:20040701 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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