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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3/01

內  容  索  引: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一條條文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須知

精  采  內  容: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一條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已由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變更為同條第三項,為符法制,本次爰修正該許可辦法第一條之法律授權依據。
(資料來源:20040301 證期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須知

一、申報對象:
適用於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合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實際投資總額,在美金二十萬元(含)以下者;若超過前述投資金額者,請以本會印製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簡易審查)或(專案審查)申請書,提出申請,不適用本申報表。
二、申報時點:
適用於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尚未將投資金額匯至該大陸投資事業進行投資;若未申報前已匯款赴大陸投資,則違反大陸投資應事前申報規定,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處理。
三、申報表內容部分:
(一)投資人資料
1、投資人若不止一人時,請先將各投資人身分區分後,重復勾選。
2、投資人之相關資料,均請詳細填寫;至若有多人共同投資時,請檢附各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另若以郵寄送件申請者,其文件送達地址,若與投資人地址相同者,則可免填列;惟若投資人另有其他收件地址者,仍請詳細填寫,俾免誤寄,致影響權益。
(二)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資料
1、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各相關資料,均請詳細填寫;惟若大陸投資事業之資料尚未確定時,仍請以暫定之名稱等資料填寫,俟日後申辦大陸投資事業資料備查時,再一併辦理資料變更。
2、經營業務項目部分,應屬開放赴大陸地區投資之一般類項目;至有關該經營業務項目,是否為一般類項目之查詢,可參考本會印製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製造業)產品項目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一般類經營項目表」及「禁止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基礎建設項目表」或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查詢。
四、基本資料是否公開部分:
投資人若勾選公開基本資料(僅公開包括投資人姓名、電話及其大陸投資事業之名稱、負責人、營業項目、電話、地址),則將列入本會印製之國內廠商赴大陸投資名單中,提供有商機需要廠商參考;若勾選不公開,則不列入本會印製之國內廠商赴大陸投資名單中。
五、申報後應注意事項:
本申報表經受理後,請於該大陸投資事業完成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備查,本會將另核發備查文件,違反規定或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大陸投資事業之批准證書(若透過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者,應再檢附該第三地區事業設立登記及持股證明文件)。
(二)大陸投資事業投資金額已到位之營業執照。
(資料來源:20040301 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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