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4/01

內  容  索  引:

◎保險業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如委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其於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對其保管機構進行確認之方式乙案

◎繼承人如何申領死亡者的退稅支票?

◎三三一地震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請依指定開庭時間前往高等法院,切勿遲到

精  采  內  容:

◎保險業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如委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其於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對其保管機構進行確認之方式乙案

券商公會所詢保險業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如委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其於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對其保管機構進行確認之方式乙案,本會同意依公會所擬,比照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由客戶出具同意證券商查詢之同意書,即由保險業(客戶)出具「同意書」予保管機構、集保公司及證券商之方式辦理,同意書內容應載明證券商對保險公司之下單內容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保險公司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資料來源:20020401 證期會)

◎繼承人如何申領死亡者的退稅支票?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繼承人因退稅支票的受退人已死亡,不知如何辦理退稅支票之領取及受款名義人之變更,致錯失退稅權益。
  該局稱,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退稅支票的受退人死亡,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除退稅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可予以照准並發還外,退稅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名義變更。
  公平合理的課稅,真心誠意的服務,是該局一向推行的便民服務政策,民眾若有上述情事者,可儘速申請,該局將全力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資料來源:20020401 賦稅署)

◎三三一地震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日前三三一大地震侵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 營業稅:
︵一︶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申請該管稅捐稽徵處或分處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該管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舉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火焚毀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四、 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五、 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六、 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要求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九六八一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應主動輔導轄內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亦可就近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資料來源:20020401 賦稅署)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局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日前查獲某公司未將年底報關出口之外銷收入列為當期營業收入,而列報在裝船日(次年度),因不符前述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情形,務請按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20020401 賦稅署)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請依指定開庭時間前往高等法院,切勿遲到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許多課徵稅捐方面之爭議案件,在當事人循序提起訴願,如尚不服其決定,依法即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當事人(即原告)於接到高等行政法院寄發之出庭通知書時,要注意依通知書上所指定開庭時間前往高等法院,切勿遲到﹗才不會影響到個人的權益。因為如果原告經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所指明開庭時間到庭,又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如碰到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被告方面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申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大臺北地區的交通狀況常是無法預計的,有些當事人居住處又可能較遠。為避免遲到,最好的方法是提早出門。又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案件開庭時,每個案件通常都會安排約二十分鐘上下的開庭時間,但並非代表只要在下一案件尚未開庭前趕到即可,而是應在通知書上所記明的應到時間前到達。否則只要高等行政法院法庭的審判長已諭示「辯論終結」時,即使仍在原預定下一案開庭時間前趕到也無濟於事,除非他造仍在場並經其同意,否則無法續行辯論,失去了陳述意見的機會。
(資料來源:20020401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