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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差價申列當年度兌換損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之成本。
國稅局說,營利事業外銷收入或向國外進口貨物,如因匯率變動致使結匯金額與入帳金額不同,原其產生之差額,如屬同一會計年度者,應列為銷貨收入或進貨(料)成本之增減項處理,如屬不同會計年度者,則應列為兌換損益處理。自九十年度起進、銷貨因結匯匯率變動產生之差額,不因會計年度之不同而作不同之帳務處理,一律以兌換損益處理。國稅局呼籲,進、出口營利事業辦理九十年度結算申報時應配合稅法之修訂處理帳務,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上市(櫃)公司分配之股票股利,不能因股價跌破面額,而以收盤價來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很多上市(櫃)公司,因獲利不佳或虧損影響,其股價跌破十元面額,而淪為所謂的雞蛋、水餃股,但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該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時,仍應以股利憑單所記載之股利總額來申報,若自行依申報時之收盤價來計算股利總額申報,將會因短報所得而被補稅送罰。
國稅局說: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所配發之上市公司股票,股價跌破面額,竟不依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申報,而自行依申報時之收盤價計算股利總額來申報,除應依短報予以補稅外,並就其短報稅額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在計算納稅義務人遺產或贈與總額時,固可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來計算持有或贈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價值,惟在計算綜合所得稅股票股利時,則應依公司所開立之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來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始可將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制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後,營利事業於分配盈餘時,始可依規定將「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不得單獨分配可扣抵稅額,三、四月份即將進入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多少股利之熱季,該局特將應行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凡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應納且已納之所得稅額。
二、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在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內,計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
三、營利事業解散時,應於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四、營利事業合併時,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於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日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五、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僅需於帳戶自行結轉餘額為零即可,毋庸向國稅局報備。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及申報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經常有單身榮民(在台灣無子女)之同居家屬詢問有關榮民之滯留大陸配偶是否能獨自繼承全部遺產暨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申報遺產稅?尚不甚了解。
國稅局說,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位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即遺產之繼承係由配偶及各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由於該榮民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大陸配偶應與第二順位被繼承人之父母共同繼承(如已無父母,則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而非一人獨自繼承。
且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被繼承人(該榮民)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故每一名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該榮民之所得財產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國稅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另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聲請書。
二、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 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檢附右列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綜所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選用或改用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選用或改用列舉扣除,若選用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雖內容有誤仍不得改採列舉扣除。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是以照首開規定,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雖核定內容有誤申請更正,亦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利息所得,如何申請免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應付扣繳責任之單位主管來電詢問,其單位基金存款利息所得存放銀行,應如何申請免扣繳稅款證明?不甚瞭解,該局予以說明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所得免納所得稅,其利息所得免予扣繳,惟該單位須向該局提出申請免扣繳稅款證明,並檢附左列證明資料:
一、 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 組織章程暨主管機關核備公文書影本。
三、 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影本。
四、 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合作社等之存款簿(單)影本。若尚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總局或稽徵所電詢。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公教優惠存款退休金利息應課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教人員不論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前所領退休金免徵綜合所得稅,或是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領取之退休金定額免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優惠存款所生利息,仍應課稅。
該局指出,曾有納稅人因漏報退職金存款利息所得被補稅並處罰,該納稅人對於補繳稅款並無異議,但對於被裁處罰鍰不服而提出復查,所持理由是因退職不久,且年歲又大,在未收到扣繳憑單的情況下,發生漏報利息所得,不是故意逃漏稅。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有退職金存款利息所得就應依法申報,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除申報責任,尤其是第一次領到退職金存款利息所得的納稅人,如果存款利息包括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二十七萬元,則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銷售帶殼或不帶殼之龍眼乾,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銷售帶殼或不帶殼之龍眼乾,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至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之定義及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該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七五三八號函規定,範圍包括: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因此,營業人銷售帶殼或不帶殼之龍眼乾,既經乾燥處理,不在上開免稅範圍內,該部爰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20020301 賦稅署)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講習會(91年3月) 一、保險從業人員(遺贈稅)講習會
日期:91年3月18日 時間:13:50至17:00
二、營利事業(製造業)稅務講習會
日期:91年3月19日 時間:8:50至12:00
三、營利事業(買賣業)稅務講習會
日期:91年3月19日 時間:13:50至17:00
四、營業稅實務講習會
日期:91年3月20日 時間:8:50至12:00
五、兩稅合一稅務講習會
日期:91年3月20日 時間:13:50至17:00
六、菸酒稅稅務講習會
日期:91年3月21日 午13:50至17:00
講習地點:台北市國稅局總局(中華路一段二號)十五樓禮堂。
參加辦法:免報名、免收費,請直接到講習地點。
請準時出席,逾時超過30分鐘者及未參加講習者,恕不提供教材。
承辦單位:服務科宣導股 2311-3711 轉1122 (資料來源:20020301 台北市國稅局) ◎北市稅處加強查核不實發票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營業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近期將查核營業人有無取得不實或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營業人如有申報進項金額鉅大而且加值率偏低、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及申報鉅額退稅等情形,都將是稅捐處查核範圍。
該處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之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處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為遏止逃漏稅並維護租稅公平,該處近期將展開查核作業。下列行業將被列為查核對象,包括汽車業、餐飲業、娛樂業、電器業、成衣業、鞋業、照相器材業、建材業、汽車配備業、鐘錶眼鏡業及運動器材業等。
另外,營業人如有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客運業除外),彙總登錄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每件稅額五百元以下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合計數,占當期各該營業人申報得扣抵進項稅額比率偏高者,也會列為查核對象。
該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所定刑事罰及其有關逃漏稅之處罰。基於愛心辦稅,該處特別呼籲營業人趕快檢視帳載憑證,如有因為一時疏忽發生前述逃漏稅情事,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分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罰。 (資料來源:2002030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知識經濟浪濤下科技專案新思維 我國科技產業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在技術能力發展階段而言,台灣廠商已從仰賴技術輸入、技術改良為主體的作法,邁入必須投入「深層次」、「前瞻性」技術之開發,政府必須推動高知識密集之研發活動促使產業創新升級,使台灣產業朝向知識產業發展,以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
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產業面臨最大的衝擊就是「價值鏈改變所引起的結構調整」,台灣產業未來發展策略上,勢必應由製造型態往創新研發、產品設計等知識涵量較高的領域延伸,並強調科技研發活動本身如何產業化,從技術研發的階段就開始進行經濟活動並在台灣養成,以維持並提昇我國核心製造產業競爭優勢。
爰此,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知識經濟發展方案」規劃、「全國知識經濟發展會議」總結報告及「第六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結論,為能有效促進產業技術的研發效率並加速研發成果落實至產業之時程,從而將台灣目前生產為導向的產業發展模式轉變為創新研發導向的產業模式,經濟部技術處自九十年七月起推動執行「研發服務產業推動計畫」,以業界科專預算協助研發服務產業之發展,對促進研發效率、加速研發活動落實至產業的時程有極大之助益,上述之產業包括研發支援產業及研發周邊產業,如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創業育成中心、天使基金創投、專業檢測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公司(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積體電路自動化及工業設計等,經濟部期藉此政策之推動帶動科技研發活動之產業化,對研發擁有推波助瀾的正面效果,並且可以協助、結合研發成果形成完整的產業體系。
技術處黃處長表示,當產業價值鏈要往創新前瞻方向提昇時,政府應協助建立有效的創新體系來支援產業轉型,尤其是支援研發之技術服務產業,經濟部推動「研發服務產業推動計畫」的目的即在促進「研發階段產業化」,在過去,科技專案往往注重技術研發,未來應該從技術研發的階段就開始進行經濟活動,強調科技研發活動本身如何產業化,以促使科技發展到形成產業之過程的速度加快。
新聞聯絡人: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辦公室02-23412314#207朱建芳小姐。 (資料來源:20020301 經濟部) ◎主 旨:有關函詢「公司合併所涉及之相關會計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企業合併採購買法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處理。
在判斷何者為收購公司時,其判斷原則如下:
(一)僅以支付現金或其他資產,或以產生負債之方式從事企業合併時,支付現金或其他資產,或產生負債之一方,通常係收購公司。
(二)以交換權益證券從事企業合併時,發行權益證券之一方,通常係收購公司。然而,某些企業合併則係由被收購公司發行權益證券進行股權交換,此種方式稱為反向併購。亦即法律形式之收購公司係經濟實質之被收購公司;反之,法律形式之被收購公司則為經濟實質之收購公司(以下述及反向併購時,收購公司及被收購公司即直接就經濟實質而論述)。收購公司通常為規模較大之公司,並常以其名稱作為合併後之公司名稱,惟判斷何者為收購公司時,仍須考量所有相關因素,特別是:
1.合併後合併公司之相對表決權: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股東保留或取得合併公司之多數表決權者為收購公司。於確定何者取得多數表決權時,應考慮任何特殊之表決權協議、選擇權、認股權或可轉換證券之存在。
2.在沒有其他股東具重大表決權時,合併公司中相對多數之少數表決權存在: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股東於合併公司中具唯一相對多數之少數表決權者為收購公司。
3.合併公司董事會之組成: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股東或董事會有能力指派合併公司董事會之多數席次者為收購公司。
4.合併公司管理階層之組成: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管理階層有能力主導合併公司之營運者為收購公司。管理階層通常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業務經理、財務經理,及其他直屬部門主管等。
5.股權交換之條件: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支付其他合併個體超過股權市價部分之溢額者為收購公司。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3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相關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一)依本會(90)基秘字第204號函釋,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產生者。
(二)發行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通常包括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及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股本面額部分列入者等。
(三)受領贈與之資本公積係指與股本交易有關之受領贈與,如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彌補虧損者、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等。
(四)已實現資本公積係指發行股票溢價及受領贈與之資本公積,但受領本公司股票於未再出售前非屬已實現資本公積。
(五)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肆部分之規定,為配合公司法修正,於修訂時將就前述說明一併考量。
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23段及第9段規定,因合併所產生之商譽應分期予以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合併而發生之間接及一般管理費,應作為當期費用, 而因合併而發生之直接成本則為購買成本之一部分。
依會計學理,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應作為當期費用。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3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司法修正後有關資本公積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本會(90)基秘字第204號函釋,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產生者。
二、發行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通常包括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及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股本面額部分列入者等。
三、受領贈與之資本公積係指與股本交易有關之受領贈與,如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彌補虧損者、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等。
四、已實現資本公積係指發行股票溢價及受領贈與之資本公積,但受領本公司股票於未再出售前非屬已實現資本公積。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3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訂定審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公報、第三十七號「對受查者事業之瞭解」公報,本會業循行政體系轉知各相關單位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訂定審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公報、第三十七號「對受查者事業之瞭解」公報,本會業循行政體系轉知各相關單位案。 (資料來源:20020301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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