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本公司盈餘轉增資時,依持股比率配發予外國人(非居住者)之股票股利,該外國人於年底前一直未回國繳交應扣繳稅款時,應如何處理。 答:公司應於次一年度一月底前先填報免扣繳憑單,若次年度三月底前仍無法收取扣繳稅款時,則應先代墊扣繳稅款後辦理更正申報;如已順利收取扣繳稅款,則應於收取後十日之內向國稅局申報並繳交扣繳稅款。
相關解釋法令:
配發股票股利年終交付者應申報免扣資料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股東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於增資股票交付股東時,按盈餘分配金頠扣繳稅款; 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照所得稅法八十九條之規定申報稽微機關,並應由受配股東計入增資年度各股東之所得頠申報納稅。(財政部63.5. 25. 台財稅第三三六九○號函)
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稅款之處理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如不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稅款; 如在增資年度結東前未嫄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年度之次一年度三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財政部64. 5. 26 台財稅第三三七六五號函) (資料來源:2002020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核備投信投顧公會函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修正草案 一、投信投顧函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修正草案,本會二十八日請其依下述二修正後,准予核備。本次投信投顧公會函報修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之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貳條第一項第一、五、六款有關申購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時,於開戶及交易應注意之事項。
(二)增訂第貳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發現與恐怖組織或團體有關之交易須申報之規定。
(三)修正第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目對重大疑似洗錢報告先傳真予調查局之規定。
(四)修正第肆條第二項第二款,改為應每年定期舉辦在職訓練。
(五)增訂第伍條獎勵規定。
(六)修正第陸條,增列每年檢討之規定。
二、本會請公會修正之內容:
(一)第貳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申購或委託契約係以恐怖份子或團體為投資人或最終受益人者,應列為疑似洗錢之交易,須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知財政部(恐怖份子或團體可參考財政部函轉之名單)」。
(二)第貳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修正為:「申購價款自特定外國地區(名單參考打擊金融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所提供之不合作國家名單 (查詢網址:http://www.oecd.org/fatf/pdf/NCCT2001 en.pdf或http://www.oecd.org/fatf/pdf/PR-20010622 en.pdf))匯入,數日後即行贖回,或要求直接自我國境內匯往上開地區者者。」
三、請投信投顧公會於檢送「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予所屬會員參考時,附上本部(金融局)歷次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之名單列為該注意事項附件,並隨時參照本部函轉名單更新並轉知所屬會員。另有關不合作國家之最新名單部分,依據九十年六月打擊金融工作小組(FATF)提供之名單為:庫克群島、多明尼加、埃及、瓜地馬拉、格瑞那達、匈牙利、印尼、以色列、黎巴嫩、馬歇爾群島、緬甸、諾魯、奈及利亞、紐埃(Nieu)、菲律賓、俄羅斯、聖克里斯多福(St. Kitts and Nevis)、聖文森、格瑞那丁、烏克蘭。 (資料來源:20020201 證期會) ◎台灣證交所函報於「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提出公開承銷之比率規定」中增訂第五點,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一年者,依該規定所應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乙案 一、為配合推動興櫃股票制度,提高公開發行公司參與興櫃股票櫃檯買賣之意願,台灣證交所函報於「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提出公開承銷之比率規定」中增訂第五點,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一年者,依該規定所應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乙案,本會二十九日准予備查。 (資料來源:20020201 證期會) ◎請廠商勿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以免遭受重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開徵以前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或漏申報案件時,常常發現並非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而係廠商虛報其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所致;同時有部分低收入戶申請各類所得歸戶清單(無所得證明)時,亦時有發現被廠商利用人頭虛報薪資所得情事,致無法申請救濟或補助,直呼無辜冤枉,因之紛紛提出檢舉。虛報所得人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除補稅受罰外,甚至被移送地檢署偵訴而被判刑,國稅局特呼籲廠商勿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以免遭受重罰。
國稅局說,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自九十一年元月二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截止。該局特別提醒申報廠商特別留意引以為鑑,除事先厘正扣繳基本資料外,並確實檢查所申報之員工是否確有雇用,所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是否正確及其薪資所得是否正確,始予申報。以免事後遭人檢舉或被查獲虛報遭受重罰,而蒙受重大之損失。 (資料來源:20020201 賦稅署) ◎列報捐贈費用應取得合法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五月一日展開,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捐贈時,應取具合法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就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限額內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而前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以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以,該局特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在申報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取具合法之捐贈收據或證明文件,以免嗣後被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20201 賦稅署) ◎遺產稅申報主張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某件遺產稅申報案,繼承人主張應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計貳仟餘萬元,但國稅局審核時發現繼承人在申報時把被繼承人死亡已贈與其配偶之財產壹仟玖佰餘萬元也計算在內,因該財產,被繼承人生前已贈與,不屬於被繼承人現存之原有財產,致重新計算結果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反高於被繼承人,無分配請求權價值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遺產稅申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在計算時,除必須是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存在之原有財產外,尚須先扣除如下三項資產:
(一)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所取得之原有財產。
(二) 夫妻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三) 夫妻因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因夫妻間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而於生前大量移轉資產予其配偶,致身後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大於死亡人,遺產稅申報無法享受該扣除額之租稅減免優惠。 (資料來源:20020201 賦稅署)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嗣於移轉後資遣者,其於民營化前後所領取之退職所得徵免,應各按民營化前後服務年資計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員工,嗣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資遣者,該次資遣所領之資遣費,應按民營化後之服務年資計算退職所得徵免之基準。
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均屬之;另按一次領取、分期領取、或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分別訂定定額免稅之計算方式。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繼續留用人員,既已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規定,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發放年資結算金,嗣於民營化後因專案資遣,領取包括資遣給與、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勞保老年給付或勞保給付補償、優惠離職金等退職所得,其中除勞保老年給付或勞保給付補償具有保險給付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外,其餘退職所得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稅所得時,應分別民營化前所領取之年資結算金與民營化後領取之退職所得,各按其服務年資分別計算。
該局特別籲請民營化事業於給付上開應稅退職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20020201 賦稅署)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經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將簽發退稅支票通知納稅人具領。外僑本人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請出示護照以核對身分及簽名;如委託他人代領時,則請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如該外僑已離境無法親自兌領該退稅支票,則需填寫「取消禁止背書轉讓申請書」,將支票改為劃線支票,但需存入被授權人之銀行帳戶後始能提領。
該局為維護外僑納稅義務人退稅權益,特作以上說明。 (資料來源:20020201 賦稅署) ◎如期報繳營業稅輕鬆快樂好過年 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九十一年一月份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請在本(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前辦理!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按月申報的營業人,九十一年一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間自二月一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該期間因十一日至十四日適值農曆春節假期,而該期的申報截止日︵十五日︶為星期五,營業人未在上開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申報者,將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該處提醒營業人儘早辦理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表示:因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的修正,從本年度一月期起,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使用新的申報書表辦理申報,避免誤用舊格式書表填報造成異常。
此外,透過該處的營業稅櫃員制,您只要向所屬分處的任一櫃員送件,即可輕鬆便捷地完成申報手續,免除排隊久候的困擾。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20020201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