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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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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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問:本公司上個月辦理薪資扣繳時,因某員工之薪資計算錯誤,致溢扣該員工之扣繳稅款,該扣繳稅款亦已向公庫繳納完畢,這筆溢繳稅款要如何處理?可否以申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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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問:本公司上個月辦理薪資扣繳時,因某員工之薪資計算錯誤,致溢扣該員工之扣繳稅款,該扣繳稅款亦已向公庫繳納完畢,這筆溢繳稅款要如何處理?可否以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繳稅額大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有應扣繳稅款時抵繳。惟如遇到年度結束,僅可申請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為配合營業稅法名稱及同法第四十一條之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名稱業經行政院發布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並修正該細則第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九十︶年地價稅將於十一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課稅期間為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查民法第九百零一條及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爰據以規定,股票設質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且於設定通知書上約定股票孳息之領取人,並於股票背書後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以對抗公司。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如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上約定由質權人領取股票孳息,復由出質人(即股東)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上加蓋留存印鑑,應可確認出質人之真意而由質權人領取有關之股票孳息。至 貴公司如對質權設定後所生孳息效力問題仍有疑義,因事涉私權,應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