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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 倉庫及實際銷售時,有關銷售額之認定疑義。 說明: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 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 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 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 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 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 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 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財政部 89/4/1 台財稅第 890450962 號函】 (資料來源:2000040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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