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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4/04/28

內  容  索  引:

◎問:土地增值稅應列為處分損益的減項還是所得稅費用?

精  采  內  容:

◎問:土地增值稅應列為處分損益的減項還是所得稅費用?

答: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應列為所得稅費用,相關規定如下:

案例 1 土地增值稅之疑義
Q:
企業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因土地漲價產生之土地增值稅,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應作為處分土地之利益(損失)之減少(增加),抑或認列為所得稅費用?
企業之自用土地若依法令規定辦理土地重估價,所估列之土地增值稅相關負債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ns:
我國之土地增值稅屬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二號「所得稅」(以下簡稱第十二號公報)第二條所定義之所得稅,故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企業應於處分時將土地增值稅認列為所得稅費用。處分年度之處分損益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下簡稱第八號公報)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以未減除土地增值稅前之淨處分價款與土地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認列為損益。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企業若依法令規定對土地辦理重估價,其產生之所得稅影響數依第八號公報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依第十二號公報之規定處理。故企業針對重估價土地所估列之土地增值稅相關負債,應借記「與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相關之所得稅」,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2024042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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